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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大头儿子”著作权纠纷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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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著作权纠纷案仍未结束。5月28日北京市法院网披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了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头儿子文化”)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画”)、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佳丽”)关于《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著作权纠纷二审案件。
公开资料显示,央视动画在一审时表示,自己是《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著作权。大头儿子文化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央视动画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生产、销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头儿子”形象玩偶;时代佳丽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两款由大头儿子公司擅自授权生产、销售的“大头儿子”形象玩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头儿子文化未经许可,使用了央视动画的涉案作品形象,侵犯了央视动画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央视动画公司提起的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此,一审法院判决大头儿子文化、时代佳丽停止授权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其次,大头儿子文化赔偿央视动画经济损失20万元;同时大头儿子文化赔偿央视动画合理费用8万元;此外,驳回央视动画的其他诉讼请求。
但对于一审判决,大头儿子文化上诉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有误,且在央视动画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全额支持了其经济赔偿请求,有失公正。因此,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目前,“大头儿子”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北京商报 记者:卢扬 郑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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