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22:27
北京12330专家专栏|外贸新形势下对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思考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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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2330】直接关注,可进行知识产权举报投诉
作者:陈可南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还在继续,世界经济整体动力不足,有效需求不振,使我国外贸形势更为严峻,下行压力加大。据海关统计,2016年上半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11.13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降3.3%。其中,出口6.4万亿元,下降2.1%;进口4.73万亿元,下降4.7%。我国进出口、出口和进口值仍然同比下降。
世界经济发展至今,上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所提供的动能已经接近尾声,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正在创造巨大需求,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之间原本天然的关联性也必将伴随这一过程而进一步增强。在世界经济仍处于深度调整,新的全球性需求尚未显现之际,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应当“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国家外贸形势的变化和特点及时调整,提前谋划,抢先行动,做好战略储备,在未来全球经济复苏之时,更好的为“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帮助他们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抢占国际市场。
针对出口产品结构调整开展知识产权预警
我们也应当注意到,为了保护本国产业、阻止外国产品抢占市场,出口目的国(地)以及竞争对手越来越多地通过将技术性贸易壁垒与知识产权相结合形成知识产权壁垒,取代关税壁垒作为有效的贸易保护措施和竞争手段,打压我国出口企业,减少出口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并且导致生产成本的提高,降低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自2007年开始,为了帮助我国企业应对由于地域性、海外参展、以专利和技术性标准构筑的知识产权壁垒等原因造成的知识产权风险,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先后以设立专项资金、开展专项工作等形式推动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工作的实施。
结合我国的出口产品结构看,2015年,我国出口机电产品中增长较快的是手机、船舶、灯具等产品,分别增长8.5%、13.3%和15%;2016年上半年,出口机电产品中增长较快的则是医疗仪器及器械、蓄电池和太阳能电池,分别增长4.8%、2.7%和7.4%。随着我国出口产品的结构调整加快,产品结构不断优化,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工作应当及时针对出口产品结构的变化做出针对性部署,加大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尤其是手机、医疗仪器及器械、蓄电池和太阳能电池等出口重点商品中相关技术路线革新与产业链变化的跟踪研究,针对出口最终目的国(地)开展相关技术的专利分析工作并发布分析报告,引导出口企业提前进行专利布局或制定应对方案。同时,开展对目的国(地)相关技术性标准和知识产权规则的摸底、研究,积极参与出口重点产品中技术性标准以及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
加强新型商业模式中的知识产权工作
2015年,我国新型商业模式保持快速增长。其中,跨境电子商务增速高达30%以上,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增速超过70%。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等新型商业模式正逐步成为外贸发展新的增长点。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型业务形态呈现出有别于传统进口货物的复杂特点:即商品境外来源复杂,进货渠道多,有些来源于国外品牌工厂,有些来源于国外折扣店,有些来源于国外代购等;境内收货渠道复杂,且多为个人消费,没有规律可循;而商品进境时品牌众多,与其他进口渠道比较,其涉及的商品品牌将大幅增加,且商品种类也较丰富。这些特点都存在着巨大的知识产权隐患,跨境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比较严重。同时,由于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是基于互联网产生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体系提出了挑战,传统的地域性概念在电子商务中变得越来越模糊,该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依赖于国际公约、多边协定、双边协定以及互惠对等原则等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相关知识产权工作应当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的开展、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开展国际范围内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工作。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有市场采购贸易参与主体灵活多样;交易成本低廉,采购商能在较短时间内采购大量不同的商品等明显的特点,但同样也存在严重的知识产权问题,比如贸易主体素质不高、侵权行为主体具有多样性、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增多等。以作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典型代表的义乌国际小商品批发市场为例,该地的市司法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发现约三成的案件为境内外勾结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其中原因主要在于企业管理者不懂知识产权或者对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一些小商品经营户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仅仅局限在商标领域。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应当根据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特点,加强对贸易主体——小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知识产权培训和指导,提高其知识产权意识,强化对采购地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服务外包产业中的知识产权工作
在全球经济复苏缓慢、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总体向好。2015年,我国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金额872.9亿美元,执行金额646.4 亿美元,分别同比增长21.5%和15.6%。
离岸外包是跨国公司服务业转移中一种极具发展潜力的运营模式。由于离岸外包的服务领域可能涉及到高新技术领域,技术含量相对较高,在服务外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涉及与信息和技术相关的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同时,离岸外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来自不同国家,每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在各国由不同的法律管理,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非常复杂。我国是重要的服务外包承接国,因此,认真研究应对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具体而言,就涉及的发包方国家来说,我国企业承接美国、欧盟、中国香港和日本的服务外包合计占我国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的61.6%。同时,“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中,我国承接东南亚、西亚和北非国家的服务外包合同金额均显著增长。因此,可对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行重点研究。从涉及的具体产业而言,我国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工业设计和工程设计等外包业务快速发展,在产业方面的知识产权工作也可向这些方面侧重。从国内的区域分布来看,2015年,长江经济带沿线11个省市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金额481.3亿美元,占全国的55.1%。离岸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工作应重点服务于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的接包方企业,特别是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江西省、湖北省和湖南省等地的企业。
加强对民营出口企业的服务
从经营主体看,2016年上半年,我国民营企业出口2.99万亿元,增长3.6%,占出口总值的46.6%,超过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出口比重,继续保持出口份额居首的地位,已经成为我国出口的主力军。
我国民营出口企业大多是中小型企业,由于人员、资金有限,没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机构,也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经验,同时由于其追逐短期利润的特点,导致大部分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也缺乏积极性和前瞻性来分析所有技术研发及知识产权风险信息。而另一方面,由于国外的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及判赔金额非常高,无论是侵权还是被侵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往往对民营企业形成致命打击。
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民营出口企业的支持,除在信息资源、人才培养和资金等方面进行点对点的扶持外,还应当根据民营企业出口产品比较集中的技术领域和目的国(地)进行预警并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进行针对性的宣传培训,增强民营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能力。
知识产权工作结合“一带一路”战略
“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在我国对外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中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2016年上半年,我国对巴基斯坦、俄罗斯、孟加拉国、印度和埃及等国出口分别增长22.5%、16.6%、9%、7.8%和4.7%。2015年,我国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相关60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3987份;我国承接“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78.3亿美元,执行金额121.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42.6%和23.4%。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重要性的显著提高,我国企业在获得更多海外投资和出口机遇的同时,也必然将引发在相关国家知识产权竞争的加剧。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应当结合“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在确保主要出口和投资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工作力度不变的前提下,对“一带一路”中的重点出口国家、直接投资主要流向国、重要经贸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应对策略进行全面研究,密切关注现有产业分工及相关的国际产业承接和产业转移的新趋势。
目前,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越来越大,重点产业海外发展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应对较为被动,海外风险较高。截至2014年,我国连续13年因为知识产权侵权成为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涉案金额最高的国家。在对外贸易的新形势下,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亟待与商务部、财政部、商标局、版权局工信部等主管对外投资、对外出口及相关产业的部门进行协同联动,以开放的思维,进一步增强工作实施的针对性、实效性,“以点带面,以面促点”,以满足企业“走出去”的需求。 (来源:北京12330特约撰稿人 未经作者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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