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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2330专家专栏︱古籍点校因版本的不同可形成不同的作品

2024.03.21 22:29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点击上面【北京12330】直接关注,可进行知识产权举报投诉  作者:亓蕾 北京市...

点击上面【北京12330】直接关注,可进行知识产权举报投诉

  作者:亓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案情】

  1958年2月,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成立大会,确定了当前古籍整理出版的重点工作,其中包括整理和出版中国古代名著基本读物,出版古籍的今译本等。1958年4月,文化部调整中华书局等出版社的业务分工,决定以中华书局影响公司(简称中华书局)为主要出版我国古籍的出版社,出版方针和计划受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指导,中华书局为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的办事机构。

  “二十四史”为中国古代纪传体通史,其系统完整地记录了清以前各个朝代的历史,共计3249卷。旧版“二十四史”,文字不划分段落,没有现代汉语所使用的标点符号,且因各种原因难免在文字上有错讹疏漏。

  20世纪50年代,中华书局根据国家指示对“二十四史”展开全面系统的整理。中华书局组织了全国近百余位文史专家,集中到中华书局工作,并由中华书局提供资料、场地和住宿,支付参与古籍整理工作人员的工资。中华书局主持制定了关于新式标点、分段、校勘的方法和体例,参与整理的人员均统一依照执行。在此基础上,中华书局组织专家对“二十四史”进行点校,改正错字,填补遗字,修改注释,加注标点,划分段落,并撰写内容翔实的校勘记。“文革”期间,整理工作暂停。1971年,毛泽东主席再次指示整理“二十四史”,并由周恩来总理亲自部署,直到1978年整理工作全部完成,“二十四史”由中华书局陆续出版完成。其中,“二十四史”之一的《史记》由中华书局于1959年9月出版第一版,1982年11月出版第二版。第二版点校本《史记》,对第一版内容进行了补充和更正。截至2013年7月中华书局点校本《史记》已累计印刷27次,印数达到了569 250册。本案中,中华书局以第二版点校本《史记》作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

  在中华书局汇编的《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等报刊专家评点中华书局版“二十四史”专题版中,许多文史专家都肯定了由中华书局点校整理“二十四史”的事实,并给予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以高度评价。

  2008年2月,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民书局)初次印刷出版了《新译史记》(一至八册)。2011年1月,三民书局对该书进行了修订,初版二刷。《新译史记》(一至八册)内容包括《史记》原文以及译文,经比对,《新译史记》(一至八册)中使用的《史记》原文部分与中华书局点校本的内容虽略有差异,但表达上基本相同。该书第17页“导读”第五部分记载有如下内容:“本书的正文主要参考了目前较为通行的中华书局校点本”。2011年10月,三民书局曾以中华书局出版的全译全注本《史记》侵犯其《新译史记》(一至八册)著作权为由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该诉讼的(2011)一中民初字第1538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表明:三民书局以及中华书局共同确认《新译史记》(一至八册)的古籍原文部分与中华书局点校本原文一致。该案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上述判决。经查,三民书局涉案图书的不同分册在2012年和2013年重版。2014年3月24日、4月1日,中华书局代理人两次从“京东商城”(网址:www.jd.com)购买了三民书局出版的《新译史记》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册,共计人民币1809.3元。

  2005年8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高民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中华书局组织点校整理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具有创造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京东商城”(网址:www.jd.com)已经停止了对三民书局出版的《新译史记》(一至八册)的销售。为本案诉讼,中华书局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

  根据三民书局提交的1959年/1982年中华书局点校本《史记》版本对比可见,1982年第二版与1959年第一版在分段、标点符号及文字等方面存在近700处不同,其中:第一册65处、第二册76处、第三册63处、第四册57处、第五册87处、第六册81处、第七册54处、第八册63处、第九册102处、第十册45处。三民书局据以对比的1959年点校本《史记》系从图书馆借阅,其表示因市场上难以找到故无法向法院提交该证据。

  【要旨】

  根据在先判例,古籍点校可以构成作品。古籍点校会有不同的版本,虽然点校的对象相同,但基于不同版本中点校内容的不同,可以形成不同的作品。

  【分析】

  此案焦点问题在于中华书局对1982年第二版点校本《史记》是否享有著作权。如果该版本与1959年第一版点校本《史记》并无差别,或者基本无差别,则构成同一部作品,由于著作权保护期已过,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该版本与1959年版本在点校内容方面有较多差异,则基于独创性的不同,可以形成新的作品。

  不同类型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不同方面,作品中反映的作者独立构思及创作、作品本身具有的作者个性,或者对已有作品进行的有个性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整理、注释,均构成作品的独创性。就古籍点校整理而言,其独创性包括选择最佳底本、改正错字、校补遗缺、加标点分段落、撰写校勘记等。对同一古籍作品的点校整理,如果在上述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即可因不同的独创性而形成不同的作品。本案中,中华书局1959年第一版点校本《史记》和1982年第二版点校本《史记》在分段、标点符号及文字等方面存在近700处不同,由此使得二者在取舍、选择、整理等方面形成不同的独创性,故二者构成不同的作品。中华书局在本案中据以主张权利的第二版点校本《史记》的首次出版时间为1982年,距离三民书局首次出版《新译史记》(一至八册)的2008年尚未超过五十年。对于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1982年第二版点校本《史记》而言,他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

  根据本院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三民书局认可《新译史记》(一至八册)的古籍原文部分与中华书局点校本原文一致,且《新译史记》(一至八册)的“导读”第五部分明确记载该书正文主要参考了目前较为通行的中华书局点校本。同时经本院对比,《新译史记》(一至八册)中使用的《史记》原文部分与中华书局1982年第二版点校本《史记》内容虽略有差异,但表达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新译史记》(一至八册)使用了中华书局1982年第二版点校本《史记》,且未经中华书局许可,侵犯了中华书局对1982年第二版点校本《史记》享有的著作权。

  【12330提示】

  古籍点校作品虽然被点校的古籍已经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基于点校内容,可以形成作品,不同点校版本,若点校内容形成实质性差异,可以形成不同的作品。 (来源:北京12330特约撰稿人 未经作者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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