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22:33
【企业实务】专利维权方式简析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整体而言,在中国,专利维权方式有三种: 一、自力救济,即发送侵权警告函; 二...
整体而言,在中国,专利维权方式有三种:
一、自力救济,即发送侵权警告函;
二、行政程序,即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三、司法程序,针对专利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自力救济,发送侵权警告函
侵权警告函,是权利人针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向实施侵权行为人发送的警告函件。
侵权警告函在某些情形下,具有一定的作用。比如:
一种情形是:针对善意侵权人或企业,即不知道涉及产品为侵权产品,而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根据专利法规定,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涉及产品侵权,而使用或销售的(善意侵权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在收到侵权警告函之后,未经权利人许可,还继续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因此,对于善意侵权人改善侵权警告函,未经许可,继续使用或销售的,可以从其使用和销售行为中获得赔偿。
另一种情形是:针对比较知名的企业,对于这类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成本比较高,进而会刻意避免侵权。一般来讲,此类企业收到侵权警告函后,在权利足够稳定的情况下,可能会进行规避设计,以避免侵权。
当然,通过发送侵权警告函,很难获得赔偿,但对促进合作,吓阻部分侵权人有一定作用。
二、行政程序,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根据专利法律法规,针对涉嫌专利侵权行为可以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要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该方式一般称为行政程序。
需要提及的是,如果是侵权人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还可以向地方知识产权局进行举报,由地方知识产权局进行查处。
通过行政程序,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做出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决定,如果认为构成侵权,还可以针对侵权行为做出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的决定,该决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程序的优点包括:
1、周期相对于司法程序短;
2、费用低。
行政程序的不足在于:
1、程序不统一。再加上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方局实施操作方式差别较大;
2、非终局性。行政决定可能还需要通过行政诉讼才能确认其效力。
3、无法获得赔偿。行政程序在责任方面,仅能够决定侵权人承担不侵权的责任,不能对损害赔偿作出决定。如果要基于相应的行为获得赔偿,还需要通过调解或司法程序。
4、对于相同行为,选择了行政程序,也就排除了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权利,二者只能选其一种。
三、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
通过司法程序,不仅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司法程序的优点包括:
1、程序规范,各地法院操作具有较高一致性;
2、程序相对公正。司法程序规范性强,操作性好,制度设计可以保证结果公正性强;
3、可以让侵权人承担较重的责任。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包括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侵权产品,还包括销毁专用工模胎等专用工具,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弥补权利人遭受损害,使侵权获得的利益交出;另外,还可以让侵权人承担一部分维权费用。
4、司法裁决权威性强,执行力高。司法程序做出的裁决一旦生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且执行力很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程序的不利方面包括:
1、程序复杂,过程繁琐。基于规范需要,规范司法程序的规定很多,程序控制也非常严格,再加上专利维权本身复杂,没有律师或专业人员参与,很难达到诉讼目的。
2、周期比较长。基于程序复杂,导致其周期会比较长;再加上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取证、鉴定、勘验等程序,整体诉讼周期会更长。(来源:专利天下(PATEENT_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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