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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务】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的运用

2024.03.21 22:34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专利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

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专利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需要指出的是,这里采用的判断主体的标准为所涉设计产品对应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即较之于普通社会公众对现有的设计状况有常识了解,可以对不同外观设计之间的形状等具有分辨力,但又区别于专业的设计人员,不会注意到形状等的微小变化。

  一、设计要部的考量

  确定被控侵权设计是否采用了专利设计的设计要部,设计要部是指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2006年版《审查指南》将作为独立判断方式的要部判断予以删除,但并没有完全否认特殊情况下以产品要部作为判断的方法。

  二、设计要点的比较

  确定被控侵权设计是否采用了专利设计的设计要点,即专利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于设计要点,既要考虑专利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又要排除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及惯用的设计特征。设计要点也叫创新点,属于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即能使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属于设计特征的下位概念。值得注意的是,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所指设计并不必然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不必然导致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例如,对于汽车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指出其设计要点在于汽车底面,但汽车底面的设计对汽车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具有显著影响。在设计要点的确定上,行政审查部门认为,设计要点在后续程序中的作用需要法院通过判例逐步确立。司法部门对此回应指出,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应当在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认定,鉴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简要说明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可以作为判断创新部分的参考。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方法的应用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即在确定区别设计特征是否会给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带来差别时,重点考虑其中设计要点和设计要部的影响作用。再结合其余相同或相近似点,综合考虑区别点的影响,可以认定被控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构成相近似,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作者:马云鹏)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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