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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0专刊】招聘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侵权风险防范

2024.03.21 22:34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近日,北京12330在走访企业的过程中,有企业咨询因新招聘的员工泄露原单位商业秘...

近日,北京12330在走访企业的过程中,有企业咨询因新招聘的员工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招聘单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本文就如何防范进行简要介绍。

  招聘单位从同行业、同技术领域招聘新员工的方式是客观存在的,此方式不但会为企业降低人员培养成本,也会促进该领域人才的良性流动。但与此同时,也增加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风险。因此,招聘单位在招聘和经营过程中,要特别引起注意,可参考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核实应聘者是否具有保密义务

  (一)特殊身份人应承担的保密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另根据《公司法》规定,高级工程师等技术人员也可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成为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特殊身份的人,保守商业秘密为法定义务。因此,在招聘此类主体时,无论原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保密义务,都需详尽调查应聘者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二)一般身份人的保密协议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本条针对的主体为一般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为约定义务。因此,在招聘此类主体时,需调查原劳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或者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没有明确约定,同时劳动者也没有与原单位签署其他补充协议,则可以认为招聘单位主观不存在过错。

  二、调查应聘者泄露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若应聘人员所泄露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属性要求,或者属于现有技术,或者从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则不构成商业秘密。

  应聘者在原单位工作所掌握的技术知识与应用经验,已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离职后可自由使用,不构成商业秘密。对于经营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三、招聘单位的其他防范方式

  (一)及时与应聘者签订保密协议

  招聘单位应在聘用过程中签订保密合同,禁止其在工作中使用任何前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并拒绝接受其提供任何前雇主的涉密信息。

  (二)通过自主或反向研发获得技术

  通过自主或反向研发获得技术,需要注意三点内容:一是新招聘的技术人员没有保密义务;二是该技术人员没有接触过原用工单位的技术秘密,而是凭借工作技能及经验参与研究;三是在每一步研究过程,需要进行严格的记录,用以证明自主或反向研发的整个过程。

  侵犯商业秘密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应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即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联系及过错。上文中所论述的各个方面,都是以阻却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成立为目标。实践中,也会发生招聘单位尽到审查应聘者原合同、签订新合同、妥善保存研究成果等合理注意义务后,仍然不能完全排除侵权的情况。此时,招聘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事后可向应聘者追偿。

  北京12330提醒招聘单位,同业招聘存在风险,应更加注重应聘者技能与经验,而非他人商业秘密,否则将会为企业发展埋下隐患。(来源:北京1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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