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3 18:23
【法律小课堂】发生事故5小时后报警,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支持吗?
文章来源:青岛市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案件详情2020年9月25日7时50分,刘某至交通大队口头报警,称自己于当日凌晨...
案件详情
2020年9月25日7时50分,刘某至交通大队口头报警,称自己于当日凌晨02时许,驾驶江某的车辆行驶至汇金国际路段往右转弯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沿石,造成车辆部分机件受损。5小时后接到报警,值班民警调取了事故发生路段的监控视频,视频证实驾驶人为报警人刘某,其它事故原因无法查实。车辆维修后,江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协商未果,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意见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和依据是否成立。
原告江某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维修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有约定,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包括遗弃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为逃逸行为不予赔偿,驾驶员刘某未保护现场也没有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实,责任应自行承担,因此拒绝理赔。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时间是凌晨2点,而刘某在事故发生后5个小时才到交警部门进行口头报警,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调取了事故发生路段的监控视频,视频证实驾驶人为报警人刘某,但事故发生原因无法查实。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江某将损坏的车辆进行了维修,支付了4万元的维修费。
另查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从本案来看,江某在格式条款下签名表示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了解并承担后果;从驾驶人刘某报警的时间和地点来看,刘某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报警和保护现场;因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与报警的地点不相一致,刘某有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查实。
综合上述情形,法院认为刘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并离开现场的情形,符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约定的免责情形。法院采信了保险公司的观点,依法驳回了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驾驶员作为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饮酒、是否存在禁驾情形等因素,均是确定驾驶员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及确定保险人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本案中,驾驶员刘某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又未及时报警,导致本起事故的性质、损失及责任难以认定,具有重大过错,故保险人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报险,固定现场,切忌自作聪明,存在侥幸心理,任意驶离现场,否则将承担无法理赔的法律后果。
律师介绍:王超律师,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城建与政府项目事业部副主任。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连续三年获得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奖,连续两届获得律所优秀案例评选奖项。参与代理标的额10亿元以上的案件1件,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案件数件,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二十余件,具备在区级基层法院、市级中院、省级高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个层级的诉讼服务经验。曾为青岛市财政局、黄岛区工务局、黄岛区发改局、李沧区政府、李沧区司法局、崂山区自然资源局、高新区管委、市北区水清沟街道、四方街道、黄岛区红岛街道、城阳区河套街道等行政机关以及华润置地、即发集团、荣华建设集团、青建、南车青岛四方机车、建设银行、高新区投资开发公司、华骏集团、鸿森重工、荣成协汇等国企、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联系方式:1516639742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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