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连锁经营 / 【法律专栏】劳动合同签订法律风险防范

【法律专栏】劳动合同签订法律风险防范

2024.03.23 18:28

文章来源:青岛市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根据《...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一)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约定明确的劳动期限,可以按照企业的经营模式约定采用固定工作时间、无固定工作时间或不定时工作时间的方式进行劳动,若约定的劳动期限到期,应当续签。不续签劳动合同且劳动者还在继续劳动的,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二)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未告知劳动者,擅自改变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内容,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三)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三十日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但是最长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只能约定一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供稿: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王超律师

律所介绍: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拥有执业律师1000名,业务创收位居全省第一,在北京、上海、济南、青岛等有二十家分支机构,荣登ALB《亚洲法律事务》中国20大律所和亚洲50大律所以及中国成长最快的十佳律师事务所。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工人先锋号、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文明单位、山东省人民满意司法行政单位、山东省诚信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

律师介绍:王超律师,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城建与政府项目事业部副主任,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连续三年获得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奖,参与代理标的额10亿元以上的案件1件,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案件数件,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二十余件,具备在区级基层法院、市级中院、省级高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个层级的诉讼服务经验,常年为青岛市财政局、李沧区司法局、崂山区自然资源局等行政机关以及华润置地、即发集团、荣华建设集团等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15166397421(微信同号)

协会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186号达翁家居软装馆5楼

手机:18561915799

邮箱:qingdaojuxie@163.com

文章来源:青岛市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青岛市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