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31 16:04
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我可以不给钱吗?
文章来源:一点享法法律服务官网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大部分人购买商品时所遵循的理念。 但是在实际的生活当中,往往是“先给货,再给钱”的情形,这个时候就出现了大量的“先给货,不给钱”的情况: 卖方说,“我已经把产品卖给你了,你必须给钱!” 买方说,“你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这个钱我是不会出的。”
在我们每天面对的无数咨询之中,当事人常常会出现这种类似的情况。
那么,归根到底,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可以不给钱吗?
给大家分享几个实践中的真实案例:
贾女士经营一家家具城,王某于2023年1月12日在贾女士处定作家具,家具总价为150000元。贾女士将家具送到王某家时,王某当时未给付家具款,只是为贾女士出具了金额为150000元的欠据一份。后王某陆续给付贾女士30000元,尚欠家具款120000元。贾女士找王某要剩余未支付的货款,王某称,贾女士的家具质量出现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没有按照约定时间进行保养维修,所以不予支付剩余的120000。贾女士认为,产品质量可以扣除部分费用,但是不可能120000全部不给,所以贾女士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定作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这个权利必须在承揽人完成之前行使,并且还要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而贾女士也承认产品可能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也同意对方可以减少支付一部分费用。
因为根据贾女士的情况,一点享法法务优先通过非诉的方式解决问题,通过与王某的沟通协商并向王某发函,最后王某向贾女士支付了110000元。
2017年5月,泰祥机械与青杨布厂签订无纺机械买卖合同,约定由青杨布厂向泰祥机械购买某型号生产线1套,总价136万。合同对付款金额、时间、售后维修等作了规定,并附有设备参数指标等附件。合同签订后,青杨布厂于2017年5月和11月分别付款20万、110万,共计130万元。泰祥机械收到货款后在2017年11月底发货并于12月份完成安装调试。但青杨布厂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迟迟未将余款付清,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泰祥机械诉至常熟法院,要求青杨布厂支付余款6万元。被告青杨布厂辩称,确实未将余款付清,原因是原告泰祥机械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整改也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如果原告泰祥机械能将设备整改到符合技术标准,则愿意将余款付清。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支付余款与保修义务的履行先后顺序,但从具体的约定看,设备余款6万元应在2017年底付清,现已过履行期限。且在此之前,被告青杨布厂并未向泰祥机械主张过履行保修义务,其只是在泰祥机械起诉后才提出反诉要求其进行维修更换。现双方相互主张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且都要求对方先履行后,才同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因青杨布厂对已过履行期的付款义务尚未完全履行,因此泰祥机械有权拒绝青杨布厂的保修要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青杨布厂给付原告泰祥机械货款6万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面对质量引起的纠纷,我们应当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呢?
一点享法提出以下建议:
1、首先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明确验收期限与质量违约责任;
2、卖方事先核查,留存凭证,最好以录像、拍照或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等方式进行留底;
3、买方及时验收,及时主张,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在约定的验收期或2年内及时主张,并收集、保留可证明产品质量问题与主张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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