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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你知道吗

2024.10.31 16:04

文章来源:一点享法法律服务官网

摘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款项的履行顺序,因此,何某起诉前,周某支付的款项应首先偿还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抵扣本金;何某起诉后,产生实现债权费用2300元,周某支付的款项应首先偿还实现债权的费用,再偿还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再行抵扣本金。故,本案法院判决周某、高某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已经低于其当初的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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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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