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31 16:05
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条款真的百分百免责吗
文章来源:一点享法法律服务官网
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人无须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
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例分享:免责条例真的免责吗?
陈某是孙某的妻子,在保险公司做保险业务员,2017年,陈某在自己的公司为孙某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后孙某因身体不适就医,被诊断出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腰椎椎管狭窄,脊髓神经根病。
孙某在出院后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保险公司在审查病例之后,向孙某发送一份通知书,载明“按《某公司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住院医疗保险金赔偿责任,原因说明:椎间盘突出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诉至法院,孙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义务,赔付相关金额。保险公司感觉这个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病例中载明的诊断结果为: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腰椎椎管狭窄,脊髓神经根病,与责任免除条款中的“椎间盘突出症”表述并不一致,且保险条款中对于椎间盘突出症的范围并未作出释义。公司主张的涉案保险合同业务员为投保人陈某,其对免责条款的内容明知且同意并接受,因此可以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说法。
然而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不能因此免除。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孙某支付保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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