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31 16:05
“借名买车”合同被判无效,甚至还有这些风险
文章来源:一点享法法律服务官网
“借名买车”对各方参与者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心存侥幸规避法律规范、调控政策的行为,最终只能是得不偿失。
“借名买车”,顾名思义,是指为了规避购车指标调控政策,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车辆虽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归借名人所有,且由借名人支付购车款并占有、使用车辆的行为。在北京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例。
案例分享
刘先生因自身用车需求,其与家人前往飞驰汽车4S店看车。因自己没有北京购车指标,无法购买车辆上牌。在与4S店销售聊天时得知,可以借用或租用自己朋友、家人闲置的北京车牌,以他们的名义与飞驰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再与车牌出借人约定车辆归自己所有。于是刘先生找到好友孙先生,以孙先生的名义与飞驰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并“代替”孙先生垫付定金2万元。后因孙先生不同意出借车牌,拒绝前往4S店办理后续的购车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飞驰公司也拒绝退还定金。刘先生便以合同无效为由将飞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飞驰公司退还定金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飞驰公司说刘先生在店里看中一款汽车,但因其没有购车指标,便提出用朋友孙先生的名义购买。于是,刘先生以孙先生的名义与飞驰公司签署《车辆销售确认单》,并刷卡支付定金。后飞驰公司联系刘先生提车,刘先生以各种理由拒绝到店交尾款、提车,合同无法履行是刘先生的原因导致,飞驰公司不同意退还定金。
北京法院了解了情况以后,刘先生及飞驰公司均认可签订《车辆销售确认单》时孙先生并未在场,实际购车人为刘先生,且各方约定如发生退款,应将款项直接退还刘先生。该公司明知刘先生没有购车指标仍卖给刘先生,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且扰乱北京市对车辆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合同应属无效。所以法院认为该公司应返还刘先生定金2万元钱。因为备案中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并且刘先生本身也有过错,所以自行承担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所以法院驳回刘先生因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的诉求。
判决后,双方没有异议,该公司返还本金2万元钱给刘先生。
律师有话说
如果您使用别人的名额购买商品,当该人因民事案件成为被执行人,此人名下所有资产将会被冻结,借名人虽可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身权利,例如通过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确权诉讼等主张对车辆的所有权或损害赔偿等,但仍面临败诉或胜诉后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如果您借用他人的名义买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他人作为车辆的登记权利人,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双方有合约,但是合同如果不规范,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仍需要车辆登记权利人承担。
“借名买车”对各方参与者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心存侥幸规避法律规范、调控政策的行为,最终只能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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