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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带走客户名单,算侵犯商业秘密?

2024.10.31 16:05

文章来源:一点享法法律服务官网

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众所周知,商业秘密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占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笔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取得成功的关键。

但是一些企业的员工在离职后把客户名单带走,也是经常有的事情,那么问题来了,离职员工带走客户名单,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吗?

2020年12月,一家做户外广告的公司,招了一个销售,薪资待遇福利也是比较优厚。本以为双方会一直这样合作下去,过了一段时间,这个销售经理向公司提出了要自主创业选择离职。

公司为这个员工的离职感到了惋惜,也是欣然同意了。由于法律意识的匮乏,也没有和销售经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久之后,公司大量的老客户流失,经过一番查证,发现老客户都去了一家和自己公司业务超级重合的公司,这家公司是刚离职的销售经理创建的。才知道这一切就是这个销售经理搞的鬼。

由于这个经理带走了客户名单,造成公司损失一批优秀客户,于是公司就以对方侵害商业秘密为由,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但是这个销售经理认为,公司客户信息都是公开的,在网上都能查到信息,不算商业秘密。

幸好以前的公司留了个心眼,为了照顾客户维护关系,名单上记录了客户上下班时间和个人喜好。该销售经理在工作期间,因为员工离职,交接工作,曾登上过离职员工的账号,接触过这份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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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最终销售经理被认为侵犯了商业秘密,被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公司的损失。

律师有话说

构成商业秘密是指符合非公开性、价值性、采取保密措施。

什么是非公开性?非公开性是指除了网上公开透明的消息之外,还要匹配客户需求类型,作息规律等一些不被大众知道的信息

什么是价值性?就是一些大众所不能找到的信息,和保密性是类似的。

怎么采取保密措施?可以通过保密政策,进行员工培训,在员工手册中加上“保密政策”等制度,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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