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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转账错误,想要回钱应该怎么做?

2024.10.31 16:05

文章来源:一点享法法律服务官网

摘要: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移动支付是一把双利剑,再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首先,移动支付大大提高了我们生活的便利,转账,交水电费,手机费等等,只要我们手指轻轻一点,转账即刻完成。但是转账中由于手滑弄出的各种事故也是频发发生。由于“手滑”的故事也经常出现:不小心输错号码导致转账转错了人,对方突然收到了一笔横财不愿意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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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1日,石家庄一家公司的老板陈某按照张某给的支付宝账号转账3万余元,分两次转账,由于疏忽大意,将支付宝输错了。由于首次转款1500元是不需要验证姓名信息,第二次大额转账,由于有第一次转账信息不需要再验证了,所以陈某转账之后也没有多想。

后来张某发现未收到陈某的两次转账,两个人一核对,才发现支付宝账号输错了,导致将款项转到了他人账户。

经联系无果后,陈某委托我们一点享法律师向支付宝公司查询到了该支付宝的账号由王某实名注册,于是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全部错转的款项。

经审理,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在办理支付宝转账时,因输错收款人账号,导致将款项转到了王某账户上,被告人取得涉案款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原告陈某作为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作为得利人的报告返还转错的款项,故对原告陈某的要求诉讼请求应给予支持,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之内返还原告李某32507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应当返还给受损害的人,由此形成了不当得利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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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利,且获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财产的积极增加,即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一种是财产消极增加,即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无法律上的根据,是缺乏受益的法律上的原因,如果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2.对方遭受损失。所谓“遭受损失”,是指受损失的人利益减少,其同样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财产数额的直接减少,二是财产数额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

3.获利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这里说的因果关系,意指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相同,在所不问。一般而言,受损方主张返还利益时,若利益小于损失的,则以利益为准,若利益大于损失的,则以损失为准。

律师有话说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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