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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三包”义务的规定有哪些?

2024.10.31 16:07

文章来源:一点享法法律服务官网

摘要:

经营者和消费者就“三包”问题有约定的,经营者也必须遵守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某种商品国家有“三包”规定,约定的“三包”义务的标准一般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就“三包”问题有约定的,经营者也必须遵守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某种商品国家有“三包”规定,约定的“三包”义务的标准一般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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