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31 16:07
你吃的网络“大瓜”背后都有哪些法律常识?
文章来源:一点享法法律服务官网
从劣迹艺人的作品在视频平台下架,到热门电视剧的盗版视频在网络上售卖;从公众人物的私人聊天截图公开,到艺人投诉节目组恶意剪辑;从层出不穷的洗稿抄袭丑闻,到剪不断理还乱的图片侵权现象,无不激起受众对于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好奇心。
声明:本文来自于微信公众号全媒派(ID:quanmeipai),作者:腾讯传媒。
从劣迹艺人的作品在视频平台下架,到热门电视剧的盗版视频在网络上售卖;从公众人物的私人聊天截图公开,到艺人投诉节目组恶意剪辑;从层出不穷的洗稿抄袭丑闻,到剪不断理还乱的图片侵权现象,无不激起受众对于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好奇心。
这些时有发生的热点事件,一直是媒介和舆论关心的焦点,其中一些可能就和媒介本身息息相关。
本期全媒派(ID:quanmeipai)邀请到腾讯新闻知识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请他来谈一谈这些被内容行业从业者及消费者广泛关注的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为内容创作者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指导和建议。
赵专注于产权案件研究,为许多明星提供过法律方面的服务以下他内容
在影院偷拍电影画面,一定侵权吗?
全媒派:很多人在看电影的时候会拍摄视频或照片,个人对于院线电影的盗摄行为涉嫌违法吗?
赵虎:这个行为可以分两部分来说,一个是拍视频,一个是传视频。
其实拿手机拍一段喜欢的电影片段这个行为不违法,但是为什么好多影院也不让大家拍,那是因为很多人拍完之后会发到网上去,这样会造成侵权。
如果把拍的视频拿回家自己看,这个行为是不违法的,也是不构成侵权的,因为没有传播行为。但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盗摄视频的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全媒派: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发表或转发一条关于某公众人物的谣言(比如编造某个明星的绯闻),如果被起诉,就一定会被判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吗?
赵虎:这个可以分为两部分来说,第一部分就是作为我们个人来讲,不信谣,不传谣,不要轻易传播一些不确定的事实,这是对我们个人的要求。
另外,明星是公众人物,他其实把自己放到了聚光灯下,本身需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较普通公民需要承受更多的评价和压力,也应当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
对公众人物进行批评,所基于的事实只要能够达到主要事实真实即可,即使评论基于的事实存在一定的细节上的瑕疵,也不能据此认定构成侵权。是否会被认定为侵权,还是要看公开传播的消息与事实的偏离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的大小来认定,并非一定会构成侵权。
这些常见版权问题,有没有办法规避?
全媒派:作为内容创作者,平时在使用图片、音乐、视频时很容易产生侵权行为,创作者避免发生侵权行为的唯一办法就是不用这些资源吗?对于合理规避这方面的风险,您有哪些建议?
赵虎:当然不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文学艺术的发展,鼓励进行文艺创作的行为,制止侵权不等于禁止他人使用,那样反而会阻碍文学艺术的发展,但是我们需要把别人创作的东西当一个作品。
创作者有的时候会有一个矛盾点,就是别人没有经过他的同意而用了他作品的时候,他会很生气;但是他想用别人作品的时候,他就在想为什么不让我用呢?所以这事儿不能双标。
建议创作者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音乐、视频之前,先取得权利人的许可,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赵虎律师讲解网络图片使用的注意事项。图片来源:腾讯新闻App
关于使用图片的问题,有的时候创作者在网上随便搜一个图片,就直接拿来用,这肯定是不合适的。与其那样不如自己拍照片,积累下来到时候用就可以了。
另外,有一些网站上的图片可以供创作者使用,网站上面会写得很清楚,这个图片使用范围是什么,比如这个图片仅限于在网络使用,或者这个图片仅限于怎么使用,一定看清楚之后再买、再用。
这是在图片使用过程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个是创作者直接使用了别人的作品,那么创作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看清图片的使用范围,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我们常见的“侵删”在法律上并没有实际意义。图片来源:腾讯新闻App
对于音乐作品也存在这样的情况。第一,创作者要使用别人的音乐,要去音乐平台上购买;第二,购买的音乐能否跨国家、地区使用,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三,如果创作人要对音乐进行一定的修改创作,要注意是否对购买的音乐有改编权。
全媒派:另一方面,如何看待一些版权方所谓的“版权钓鱼”行为,这是基于规则的合理措施吗?
赵虎:这种行为,我们在法律上叫做滥用知识产权。这种公司会搞一些商业维权,跟正常的维权不一样,他们会起诉很多人,用这种起诉的方式达到牟利的目的。如果法院调查到真的是钓鱼维权行为的话,这种公司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全媒派:前段时间,关于短视频平台影视博主剪辑无版权视频的讨论很热烈,比如“三分钟看完一部电影”这种视频,属于内容侵权吗?
赵虎:这种属于侵权。之前有过案例,有一个自媒体用了很多张图片来展现一个电影的主要内容。当事自媒体认为图片占了这个电影很小的一部分,不属于侵权。但法院认为虽然图片占比不高,但是自媒体通过图片和解说已经使用了整个电影的内容,这个就属于侵权行为。
赵虎律师讲解短视频剪辑侵权问题。图片来源:腾讯新闻App
全媒派:现在很多短视频博主在做这样的视频,对于短视频博主而言,是否还有折中的方案?
赵虎:举例来讲,这种创作就像我种菜,我得在我们家地上种,你在你家地上种,有没有一个办法能让我用你家的地种菜,这个可能比较困难。
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提出过一些建议,第一是视频博主应取得相应的授权。取得相应的授权听起来比较麻烦,但是有一些电影、电视的权利人真的愿意授权。我曾经和一个导演聊天,那个导演说,剪5分钟看电影,没问题,我授权给你,但是需要博主按照影片的逻辑来剪,不能剪得乱七八糟。
第二,我比较建议短视频平台去买一些影片的授权让大家剪视频,平台也有相应的财力。
还有一种方式,一般人可能很难做到。目前的法律定,但是在国的法律规定中有一种做“嘲讽作品”,所以,这一点的话,我信应该不会被侵权,但是这种作品要求的度比较高,一般人很难达到
全媒派:另外,改编为影视作品的原作如果涉嫌抄袭等行为,影视公司需要为此负责吗?
赵虎:影视公司作为制片方,需要对自己出品的作品负责,如果原作涉嫌抄袭,那么影视公司可能要向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
原作作为有偿提供作品的一方,其负有担保对自己提供的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的义务,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因此,原作涉嫌抄袭导致影视公司损失的,原作者需要向影视公司赔偿。
全媒派:如今文字内容的抄袭、洗稿等行为的成本似乎越来越低,对于这种行为,不少原创作者会表示维权成本很高,请问这里面的成本主要指的是什么?文字内容抄袭的赔偿是不是相对比较低?
赵虎:首先确实诉讼是有成本的。不只是金钱成本,还有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而且无论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还有其他类的案件,在诉讼之前,不仅有成本还有风险,创作者要了解这些成本和风险,再做出一个正确的决定。
第二点,知识产权类的案件专业性较强,所以国家在规定法律的时候,特别照顾了知识产权类的案件。知识产权类案件被判侵权的话,合理开支法院是支持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而其他类型的纠纷一般是不支持的。所以,相比其他类型的案件,知识产权类的案件相对于原告来讲诉讼成本降低了。
要不要维权,以及成本和风险的选择,因人而异,这是个人选择的问题。
文字内容抄袭的赔偿,通常会考虑涉案文字作品的独创性、创作成本、作品或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侵权情节、被告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认定,赔偿额并非一定很低。
本文转载自 全媒派公众号,作者:腾讯传媒文章来源:一点享法法律服务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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