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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美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获刑2年半

2024.10.31 16:07

文章来源:一点享法法律服务官网

摘要:

10月1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10月1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郭美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郭美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美美自2021年1月起在明知上家所销售的减肥糖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以每盒699元等单价对外销售。至案发,被告人郭美美销售减肥糖100余盒,收款人民币7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查获的涉案减肥糖中,检出违禁成分西布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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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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