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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的雷不要再踩了

2024.11.12 16:43

文章来源:丰泰裕饮食官网

摘要:

丰泰裕餐饮历经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发展成一家集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工厂企业食堂承包、膳食托管、食堂设计改造、食材配送等业务为一体的综合型餐饮企业。在餐饮团膳领域业务方面已取得不俗的成绩,至今已先后与100多家学校、知名工厂企业建立食堂承包合作关系。

今天中午正要午休的时候突然接到前老同事火急火燎的来电,说他们公司一部门来了个女同事上班都一年了,可能由于性格比较孤僻平时跟同事比较难相处,工作上也经常有小摩擦,这两天可能又受了点刺激一气之下撂摊子辞工不干了,现在她要告公司要求赔偿,问我该怎么办。

我一听便乐了,你都老人事了遇上这种事还能急?正常辞工她哪来的底气找你要赔偿啊?同事赶紧补充说,她主张公司一直没和她签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赔偿。我一下子都蒙住了,感觉事情不简单,提醒他赶紧把档案找找啊,他说找了,电子台账、合同档案全翻了个遍了还真没找到她签订劳动合同的记录,更找不着合同底本,文员都紧张得要哭了。事情到了这种情形我也是没抱什么希望了,但还是不死心的多问了同事一嘴,如果确实没签书面劳动合同,那你们平时有没签过一些经过这员工签字确认的能表明其工资待遇、岗位、工作时间、合同期限等基本内容描述的文件呢?老同事转身一顿捣鼓后给我回了一句没有。我只能很遗憾地告诉他这场纠纷下来公司大概率需要付出代价,你就等着被老总上课吧。

实在是难以想象,《劳动合同法》都已经实施多少年了,还会出现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意为之当然不可取,哪怕是工作疏忽其实都不值得原谅。想当年劳动合同法刚刚开始实施的时候,有多少企业老总和HR职员整天为该不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呢还是签多年呢?合同是不是应该公司只签一份就好员工就不给了等等的事情焦头烂额,整天争论不休?生怕一不留神就会让员工把窝给端了一样。历经十多年的各种劳资纠纷案例的洗礼,相信大多通过无数教训成长起来的HR们在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的实务上已经是得心应手了。像今天这种硬生生的踩雷的案例着实不应该发生。

那么,今天我们不妨借此机会重温一下有关企业未与员工签书面劳动合同可能存在的劳动风险:

首先,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方面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非选择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以法定的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补签劳动合同时用工尚不满一年的,可以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则应当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未将书面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上可见,用人单位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面临着比较多的风险的,无论是用人单位从完善自身管理的需要出发,还是员工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出发都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宜。

最后,关于其他特殊的劳动合同形式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1)关于电子劳动合同的签订。2021年7月1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根据《指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这是新形势下衍生的一种特殊的书面劳动合同,该种合同具体如何签订、其具体的生效要件企业HR应当严格按照《指引》的规定执行,避免不小心又踩雷。

(2)关于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规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在广东地区执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范性文件。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从节约社会资源还是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双方都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为宜。而且建议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的劳动合同,特殊的劳动合同形式只是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文章来源:丰泰裕内部供稿)

文章来源:丰泰裕饮食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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