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4 20:25
如何利用“假一赔十”维护自身权益
文章来源:格美酒店集团官网
格美集团(KOSMOS GROUP)是一家多元化的管理集团。目前,格美集团在全球400多座城市拥有近6000家酒店、400多家餐饮和近10万名员工,集团拥有超9600万忠诚会员、超200万企业客户,每年为约2亿人次商旅客人提供日常餐饮、商务差旅、休闲度假等多项个性化专属服务。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商家打着“假一赔十”的广告来吸引顾客。而普通消费者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不知道怎么维权,往往自认倒霉,采取忍让沉默的态度。那么,“假一赔十”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在遇到假冒伪劣商品时,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针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法律明确规定“假一赔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标准是有条件的:一是所购买的食品已经或是可能会对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二是经营者存在“明知”故犯的意愿。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商家是“明知”故犯,那么只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的条款进行维权。
针对商家承诺“假一赔十”,消费者应注意取证维权
是不是只有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才适用“假一赔十”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解析之前,先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张某欲购一台笔记本电脑,前往李某开的电脑专营店购买,店门口立有一公告写着“假一赔十”。后张某在店内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拿回家后上网验证防伪代码并经专业人员鉴定,发现电脑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张某遂找到李某要求其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那么,李某是否应该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呢?
众所周知,商家做出“假一赔十”承诺的目的在于促成交易,一旦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发生交易行为,即视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成立,即对双方有约束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这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一旦出现了“假”的情况,就会产生“十倍赔偿”的法律后果。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案例中,商家李某承诺“假一赔十”的促销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承诺也完全出于李某主观自愿的一种行为,也没有受人胁迫,因而李某的这种自愿承诺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应予以支持。换言之,消费者张某的“假一赔十”主张同样应得到法律支持。
不过,现实中,商家多是口头承诺,或者将“假一赔十”的横幅悬挂在店内、店外,消费者一般不可能拍下这样的现场照片或者留下录音,所以难以证明商家的承诺,不利于消费者维权。为此,温馨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商家做的承诺,一定要要求他们写在有效凭据上并盖章确认。
维权应有道:
1、与商家协商,达成和解;
2、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
3、向消协或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申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最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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