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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思佳与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8 14:38

文章来源:网络

摘要:

本案原告高思佳与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教育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高思佳与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22800元人民币
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高思佳培训费2280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54252号

原告:高思佳,女,2001年4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怡秀园甲1号8层801。

法定代表人:李振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斯泰,男,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志,男,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诉讼记录

本案原告高思佳与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教育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思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芳与被告翡翠教育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斯泰、张德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高思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补充培训协议》;2.翡翠教育集团公司返还实训费用22800元;3.翡翠教育集团公司支付利息损失4014.36元;4.翡翠教育集团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5.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翡翠教育集团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4日,我与翡翠教育集团公司签订《补充培训协议》,约定翡翠教育集团公司为我提供相关网络营销方向的实训计划及相关就业指导服务,实训时间为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10月14日,翡翠教育集团公司负责安排学员的课程计划和实施计划,实训费用为22800元。因我经济困难没有参加培训的资金,我遂于2019年7月5日与居间方先智创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居间服务协议》,约定居间方为我与出借人达成借款交易提供居间服务,我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同日,我与案外出借人及居间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本金22800元,借款利率为年化10.95%,借款期限18个月,我须支付服务费及利息总计4014.36元。后我将借来的22800元按协议约定向翡翠教育集团公司交纳培训费。但直至现在,翡翠教育集团公司并未为我提供任何培训,出借方还要求我按照协议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翡翠教育集团公司辩称,我公司系烟台从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从聚公司)股东,日常经营活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我公司并不参与烟台从聚公司在烟台的实际经营或对在烟台招收的学员进行培训,故《补充培训协议》不是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补充培训协议》中的签约代表"冯某"并不是我公司员工,我公司也没有授权其对外签字,对协议上加盖公章的真伪也无法辨别。烟台从聚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外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我公司不同意高思佳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高思佳称其与翡翠教育集团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后,其履行了交纳实训费的义务,但翡翠教育集团公司并未实际提供培训服务,要求翡翠教育集团公司退还实训费。就此主张,高思佳提供《补充培训协议》及厦门银行回单为证。其中,《补充培训协议》的内容为"甲方根据就业岗位用人需求为乙方布置对口实训项目,提供配套实训课程,现场指导乙方完成实训项目,帮助乙方实时解决实训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积累项目实战经验;乙方自愿报名参加甲方实训并承诺遵循甲方制定的教学和管理制度。甲乙双方经协商,现就实训就业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如下:1.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实训课程和相关就业指导服务。2.甲方负责实训的实施和后续的学员服务、学员评估。3.甲方负责制定学员管理制度。4.甲方负责安排学员的课程计划和实施计划,如有特殊课程计划调整,须提前3天与学员协调,学员同意后方可调整实施。5.甲方提供实训场地和实训所需教学设施及教学资料。6.乙方参加甲方提供的网络营销方向的"实训计划",实训时间自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10月14日。7.实训费用:本协议的实训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22800元,乙方承诺认真遵循本公司的实训管理制度,认真完成讲师下达的各项相关项目任务单……"协议签订日期为2019年7月4日,甲方处加盖有"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签约代表显示有"冯某"的签名;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单显示2019年7月5日高思佳向翡翠教育集团公司转账支付22800元。翡翠教育集团公司对《补充培训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在协议上签名的"冯某"与该公司无关,对协议上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翡翠教育集团公司称其对厦门银行回单的真实性不能确定,但认可帐户系该公司所有,表示无法确认高思佳交纳的实训费是否收到。经本院释明,翡翠教育集团公司不要求对《补充培训协议》加盖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

高思佳称其通过先智创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案外人借款交纳实训费22800元,需向债权人支付服务费及利息总计4014.36元,但其仅支付了部分利息,现要求翡翠教育集团公司给付利息损失4014.36元。就此高思佳提供借款协议、居间服务协议和转帐明细为证,翡翠教育集团公司表示对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认可该公司的帐户信息。高思佳还要求翡翠教育集团公司赔偿律师费5000元,但就此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佐证。

另经审理查明,高思佳在2019年7月4日还与烟台从聚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一份,约定高思佳参加产品UI设计相关专业培训,培训费用18240元,培训时长480学时。经询问,高思佳表示,本案中翡翠教育集团公司应为教育培训合同的主体,其培训费亦交与翡翠教育集团公司,应由翡翠教育集团公司按《补充培训协议》的约定为其提供教育培训,与烟台从聚公司无关。翡翠教育集团公司认为本案与其无关,应由烟台从聚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就此主张,翡翠教育集团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佐证。

本案受理后,本院曾按高思佳提供地址及翡翠教育集团公司登记注册地址邮寄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均未果。后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高思佳预交公告费260元。公告期间,翡翠教育集团公司与本院取得联系,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翡翠教育集团公司虽对《补充培训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经本院释明,其表示不申请对上述协议进行公章鉴定,对此应由翡翠教育集团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高思佳提交的《补充培训协议》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补充培训协议》明确约定了培训的范围、培训时间、培训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高思佳按上述协议约定履行了预付实训费的义务,翡翠教育集团公司应依约提供相应的培训辅导。翡翠教育集团公司虽称培训合同的主体应为烟台从聚公司,但就此并未提供证据佐证,加之两份培训协议的实质内容并不相同,高思佳亦按《补充培训协议》约定的金额将实训费汇入了翡翠教育集团公司的账户,故本院对该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现高思佳要求解除其与翡翠教育集团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应当通知对方。高思佳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视为其通知翡翠教育集团公司解除合同,起诉书送达之日即为通知送达之日。但根据协议约定,合同期限至2019年10月14日止,此时翡翠教育集团公司并未收到起诉书。因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合同已无解除的必要,故对于高思佳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期限届满后,在翡翠教育集团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定履行义务,为高思佳提供培训的情况下,翡翠教育集团公司应将实训费退还给高思佳。现高思佳要求翡翠教育集团公司退还实训费228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高思佳要求翡翠教育集团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及律师费,但未提供证据就上述损失已实际发生予以证明,故对于高思佳该两项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高思佳培训费22800元;

二、驳回原告高思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原告高思佳预交),由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338元(原告高思佳预交),由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596元(原告高思佳预交298元),由原告高思佳负担226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判长 蔡 玫

审判员 刘 晓

审判员 秦纳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宏志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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