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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解项目」 什么是肢解工程

2024.01.10 21:31

文章来源:顺利加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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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肢解项目: 什么是肢解工程 就是把一个工程分成几个单项工程进行承包的,叫肢解工程。其他答案:肢解发包就是比喻把一头猪,头、脚、...肢体分解出售。

肢解项目: 什么是肢解工程

就是把一个工程分成几个单项工程进行承包的,叫肢解工程。

其他答案:肢解发包就是比喻把一头猪,头、脚、...肢体分解出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以防止建筑市场行为和建筑质量行为的混乱。 肢解发包是指单位工程将其各个分部分开发包,没有总承包负全部责任。

肢解项目: 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爱问知识人

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

肢解项目: 什么叫把工程肢解发包,请举例说明。

工程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发包施工项目的,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施工总包单位可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展开全部

其他答案:工程肢解发包指的是把一项工程分成好几个部分和内容发包给不同的单位和企业 打个比方:一个居住区的工程项目,那么拿下这个项目的大型设计单位它可能只能做总体规划这一部分,而做单栋建筑设计,画施工图、做居住区景观、植物配置等他们压根不会,毕竟不可能每一项都会。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就会找做建筑的完成建筑设计,画施工图的单位完成施工图,做园林植物的完成植物配置等内容,把这些相关的发包给不同的单位,这样的结果是拿下这个项目的可能是大型设计单位,但是找的那些做其他各项内容的单位可能名不见经传,加上经费有限,直接导致工程质量出问题。

肢解项目: 什么是肢解发包?

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其他答案: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这种行为容易导致建设工程管理上的混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所以国家对此明确予以禁止的

肢解项目:怎么看沙特活活肢解本国记者

1-记者在沙特领馆内被活活肢解


最近,爆出了一个国际大新闻。

美国《华盛顿邮报》的著名记者,沙特人卡舒吉,10月2日到沙特驻伊斯坦布尔领馆,领取和土耳其女友结婚许可文件,然后,有去无回,莫名失踪。

10天后,土耳其官方披露,这位沙特记者可能在领馆内被灭口,疑似被活活肢解。

一时间,国际舆论哗然。




(电锯惊魂剧照)

为什么全世界如此关注这件暗杀事件呢?

因为,一位著名记者在本国的驻外使领馆办事时被活活肢解,又牵动着美国、沙特与土耳其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故事实在太惊悚、太悬疑。确定这不是《电锯惊魂》的剧情吗?


2-被虐杀的记者卡舒吉是什么人?




他是著名记者,早年采访过本·拉登,从业经历丰富,还曾在沙特情报部门任要职。

更不得了的是,他家族背景显赫,爷爷是沙特首任国王的私人医生,叔叔曾是富可敌国的军火商,其家族一度与沙特王室交往甚密。

长期以来,卡舒吉作为异见分子,批评沙特政府政策,在沙特新王储小萨勒曼上台后,更是看之不惯,屡屡突破舆论管制,骂起当权者来本色不改。

2017年,为躲避迫害,卡舒吉自我放逐,离开沙特,去了美国,近半年来,生活在土耳其。

但就算逃离沙特,也没能避免被杀害的命运。


3-沙特为什么虐杀这位记者?




原因众说纷纭,比较可信的说法是,卡舒吉批评起沙特来,肆无忌惮,影响非常不好,还可能掌握了沙特王室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沙特的当权者,新王储小萨勒曼欲除之而后快。

但是,不走法律途径,动用私刑和极刑,在使领馆之内,活活肢解一名手无寸铁的记者,手段之残忍,野蛮,犹如极端组织、恐怖组织,已经突破了人类现代文明和法治的底线,考虑到某国暗中对极端组织、恐怖组织的金钱支持,可能也不足为怪了。


4-为什么沙特手段凶残?


(1945年,刚参加完雅尔塔会议的罗斯福在美国战舰上接见沙特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


这里,不得不提到沙特奉行的“国教”——瓦哈比派。

瓦哈比派是伊斯兰教逊尼派的一个极端支派,主张复古的原教旨主义,反对现代世俗,反对世俗法律,反对世俗娱乐,并常以暴力与征服的形式传播。

哈瓦比派18世纪中叶才开始兴起,其创始人瓦哈卜与沙特王室的先祖——伊本沙特,结成政教联盟。



上世纪三十年代,沙特建国时,还仍然是一个沙漠中的,贫穷的,游牧部落国家。

而阿拉伯半岛的游牧部落,贝都因人,长期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的沙漠,逐水草而居,好战善战,为争夺稀缺的生存资源,历史上冲突不断,盛行世族仇杀,血债血偿,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文化。

18世纪兴起的瓦哈比教派,又给其暴力、残忍的极端思想与行为,披上了宗教狂热的外衣。

二战后,储量丰富的石油为沙特王室带来了巨额财富,沙特渐渐成为了挥金如土的土豪国。

近一个世纪以来,沙特除了更有钱,文明与社会制度其实并未发生多少改变,社会也还延续着中世纪的部落特色,仍由王室统治,以《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治国,是世界上极少数的政教合一的君主制国家之一。

轻易而来的巨额财富,反而会大大延迟一个国家和民族变革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可能还将让之更为嚣张与有恃无恐。

沙特凭借从地下冒出的巨额石油财富,积极对外输出极端的宗教意识形态,甚至成为恐怖组织与极端组织的幕后金主。

据称,在1982年至2005年间,沙特政府花费了超过750亿美元传播瓦哈比教义。

而近几十年祸害世界的基地组织、塔利班、“伊斯兰国”等恐怖组织,几乎都是瓦哈比派的信徒。

瓦哈比派要求妇女穿Burka出门


恐怖组织IS


伊斯兰教的诞生,其实在历史上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伊斯兰教禁止了当时部落中种种的原始偶像崇拜,倡导卫生以及宽容、团结等理念,为中世纪阿拉伯帝国的繁荣强盛奠定了基础。

但随着阿拉伯帝国衰败,文明的进步化为泡影。

落后守旧的部落文化与极端的宗教教义肆虐,阻碍了当今阿拉伯世界的平和与发展之路。


沙特新王储小萨勒曼,在抓捕王室反对派、权力竞争者、异己(包括卡舒吉的后台老板),并收缴他们的财产之后,为了赢得国内外的好感,为了显示进步开放的姿态,近来,允许妇女开车上路,允许电影上映,改变了国内一些陈规陋俗。(有人问为啥沙特不准电影院存在,不准人们看电影?这是因为伊斯兰教禁止偶像崇拜,可能除了王室领导人的头像,不允许出现其他人像...)

但虐杀记者一事,让人们惊觉,姿态始终只是姿态,不受限的权力以及残忍的极端主义,犹如猛兽冲破笼子。

2018年了,世界似乎还并没有远离在影视剧里才能看到的,腥风血雨的中世纪历史,仍然在上演着《权力的游戏》似的,封建王朝的残酷斗争。



(权力的游戏剧照)


5-真相会浮出水面吗?


如果不是卡舒吉是著名的记者,他的失踪被美国媒体《华盛顿邮报》披露。

如不是土耳其政府暗中窃听,揭开了沙特使领馆内惨绝人寰的一幕。

这一切,可能悄无声息,不为人知,正如在那些还未真正进入现代法治、文明的国家境内上演的,浮出水面后,将更为耸人听闻的事件一样,其实已是再寻常不过了。


卡舒吉在沙特领馆失踪后,《华盛顿邮报》为其开了天窗



而沙特、美国、土耳其等国家借着此事产生的利益博弈,则又是另一出错综复杂的大戏了。

沙特东窗事发,想着如何敷衍摆平此事;

美国想着,为了维护人权灯塔的形象,要不要影响与沙特的,真金白银的利益,又要如何应对国内的呼声和舆论;

土耳其想着,如何利用手中证据与沙特、美国讨价还价。

三家如何勾兑,不会摆到明面儿上,注定是私下暗地的交易。

反而是卡舒吉之死的真相,已显得无关紧要。




6-这个世界会更好吗?


人们渐渐发现,地球不是一个村,世界也不是平的,甚至不处于同一空间与时间。

有的地方在人间,有的地方则靠近地狱。

有的地方处于现代,有的地方还活在过去。

天堂尚远,未来未来。

新一代习惯了奶头乐,更关心明星的八卦,口红的色号,而不太在意彼此的命运,整个人类的命运。

甚至文章的评论中出现了这样让人心寒的言论。

功利世俗自私懦弱的犬儒心态,甚至身为“奴隶”,却把自己带入了“奴隶主”的角色,为作恶者开脱。


一个异国记者的惨死,或许不会在麻木者麻木的内心引起波澜,或许过一段时间,就会被慢慢淡忘,不了了之。

愿他不会白死。

愿这个世界会变得更好。


-The End-


关于阿拉伯世界和中东冲突,还想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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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意欲行:无人机奇袭沙特石油重地?大国博弈的罗生门与权力的游戏solymito:阿拉伯文明为何衰落solymito:叙利亚为何战乱不休

肢解项目:【法舟原创】对“肢解发包”的误用!——论肢解发包的认定及其在公法和私法上的后果

一、肢解发包的概念之争


(一) 法律对肢解发包的定义


中国大陆对肢解发包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些发包单位将按其性质和技术联系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使得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往往造成施工现场秩序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出了问题也很难找到责任者。而且从实际情况看,肢解发包往往与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肢解发包多拿回扣等违法行为有关。”因此,《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参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建筑法释义》】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正确理解肢解发包的前提是界定“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之范围,即正确确定哪些建筑工程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但上述法律对此并未给出该问题的答案,这也给实践中理解和认定肢解发包的行为带来障碍。对此,《建筑法释义》认为:“至于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需要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对该问题的界定需要由住建部进行具体规定。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将肢解发包的定义规定为:“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根据这一定义,《建筑法》规定的“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应当界定为“单位工程”。因此,正确认定肢解发包行为的问题就转化为正确界定“单位工程”的内涵和外延的问题。但遗憾地是,考察相关国家规范,对“单位工程”的定义存在两种方式。


(二) 住建部对单位工程两种不同的划分原则


住建部有三部规范对单位工程进行了两种类型的规定,分别为:


1.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第条规定:“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 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DB11T 363-2016)采取了相同定义方式,其第条规定:“本条所称单位工程,采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的规定,即’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 住建部《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 50875-2013)第条将单位工程定义为:“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


试举一例析之,如若某住宅小区总计需要建造三栋楼,按照第一种规定类型的理解,每一栋楼即为一个单位工程;若按照第二种规定类型的理解,则每栋楼的主体建筑工程、精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分别为一个单位工程。


何种规定应适用于肢解发包规定中所涉的“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位工程”呢?笔者认为,前述第一种规定系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第二种规定方式系适用于工程造价过程;但对肢解发包行为的规制与造价无涉,其系对工程发包这一施工过程前置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职是之故,在肢解发包行为认定中,应将“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理解为“单位工程”。

(三) 司法实践中对“肢解发包”一词的误用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肢解发包的发包方属于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的行为主体系发包方;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肢解发包术语的误用。如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终2339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定,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将其中的25、45号楼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施工,该节事实属于肢解发包行为;但在判决书另处又载明,根据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将工程肢解,发包给第三人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形成转包合同关系。这里首先误用了“发包”一词,发包行为的发包方系建设单位,永远不能是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其次,误用了“肢解发包”一词,肢解发包行为的主体是建设单位也永不可能是施工单位;最后,上述表述将“肢解发包”与“转包”相混同,更是欠缺逻辑性。


另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将“肢解发包”与“违法分包”相混淆的情形。例如,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4569号一案中,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该幕墙工程明确包括“干挂石材墙面” ;发包人将已经发包给承包单位的幕墙工程中的石材墙面工程另行肢解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人,构成违法分包。这里,法院已经完全混淆了肢解发包与违法分包的概念。


二、肢解发包的法律后果


(一) 肢解发包在公法上的后果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了对肢解发包行为的处罚方式,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建筑法第》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 肢解发包的司法认定及私法后果


肢解发包所涉最重要的私法后果在于肢解发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有法院认为,《建筑法》关于肢解发包的禁止性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强制性规定;但主流观点认为,该规定属于效力强制性规定,肢解发包情形下所涉施工合同为无效。


1. 将桩基工程肢解出来单独发包。例如,在江西高院(2017)赣民终53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建设工程的施工属于一个独立的环节,而桩基工程则属于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一部分,应与施工这一整体进行招标。本案中,发承包人双方将桩基工程从该建设工程的施工中肢解出来单独签订合同,既违反了《建筑法》,也违法了《招标投标法》,双方签订的桩基合同无效。


2. 将同一幢楼的不同楼层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施工。例如,在最高院(2015)民抗字第62号案件中,根据相关协议书及28层以上的中标通知书,发包人将总共31层的1#楼工程分割成28层以下和28层以上两个工程,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施工,属于肢解发包的情形,违反了《建筑法》关于“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案涉合同应属无效。



3. 肢解发包情形下发包人亦需对质量事故承担一定责任。例如,在江苏高院(2017)苏民终1672号案件中,发包人分别将案涉工程的桩基工程、基坑围护工程、基坑围护工程土方开挖施工、土建和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基坑变形且致使相邻建筑物出现倾斜增大及安全性降低等情况。


根据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在于基坑工程土方开挖不规范、基础垫层及地板未能及时施工、基坑边缘长时间堆放钢筋、设计图对保留土范围不明确以及桩基工程和基坑围护桩施工等。


二审法院认为,发包人因肢解发包案涉工程,在桩基施工图的提供、挖土施工、基础底板浇筑施工中未尽到妥善选择和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按照20%的比例承担责任。


三、肢解发包的一种例外情形


在工程实践中,存在另外一种表面上属于肢解发包但实际上不可归属为禁止性规定之肢解发包的情形。其表现如下,在发包人已然将应由一个施工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某施工单位,但在施工过程中,基于工程需要,发承包人一致同意将某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施工。


例如,在(2018)最高法民终153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为满足业主方对施工工期的要求,确保该工程顺利施工,案涉双方协商一致切除部分工程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并不存在发包人单方违约行为;施工单位亦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基于该被切除部分工程主张可得利润损失。


四、结语


根据笔者对司法实践的整体性观察,目前,司法界对于肢解发包存在一定的误解,这不仅仅体现在对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三个术语的混淆性使用,而且更多地体现在对于肢解发包行为的司法认定。而认定不明之主要原因在于行政主管部门并未对“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作出明确统一的界定;另外一个主要原因也许在于,肢解发包行为的直接法律后果可能在于所涉施工合同无效,但施工合同效力对于司法纠纷的处理已然不再是一个具有实质利害的问题,尤其是《司解二》施行以后。《司解二》第三条也已经在《司解一》第二条关于参照无效施工合同结算工程价款之规定的基础上承认了发包人向承包人按照无效施工合同之约定对质量和工期违约主张权利的行为。


笔者在本文中提出了自己对肢解发包行为的理解,但根据既有法律法规,这种理解本身也许亦存在偏颇之处;唯抛砖引玉,以期引起诸位读者之注意和重视,并最终梳理出对肢解发包的正确认识并反思中国大陆目前对于肢解发包禁止性规制的合乎实践性!

肢解项目:被肢解的尸体如何验出死因?

谢邀,肢解、碎尸在现在已经被过度神话了,其实这并不是什么很高端的处理方法,因为它的行为太复杂,行为太复杂就注定有太多的物质交换,留下过多证据。

大多数时候,肢解只不过是在变着法子告诉警察:

你好,我怕你知道我认识这人、和这人有联系,所以我历尽千辛万苦把他肢解了

受到变态心理支配的肢解者,有,但是少之又少

无论是什么样的碎尸案,一般思路都是查出死者身份,接着调查其周边联系人

至于题目说的死因,也有不一样的查验方法。

举几个例子吧:

案例一


2002年8月9日,黑龙江警方在在市郊区某河内发现六七袋腐败的碎尸块。

法医对尸块进行了简单的拼接,尤其是手指和头颅,头颅可以做颅像重合的鉴定。

颅像重合是用无名颅骨与可疑死者生前照片进行同一认定的检验方法
检验时,将待检无名颅骨和可疑死者生前照片,在相同角度、仰俯度和距离情况下拍成底片,而后叠印成重合照片。
(若二者同属一人,则叠印之照片轮廓相称,口、鼻、眼与颅骨的齿裂、鼻中隔、梨状孔、眼眶等均相吻合。)

随后,警方提取了死者指纹。

如果高度腐败的指纹提取不到呢?

也不是什么事儿

对于高度腐败的尸体,有一套专门的处理方法:

二氯甲苯浸洗碎尸双手(目的:除腐败的油脂类物质)

↓

多次洗刷

↓

丙酮涂抹让其干燥

↓

获取指纹

一般来说,取得指纹和颅像情况后,只需要进行失踪人口比对就能迅速缩小调查范围。

以此案来说,警方取得两物后,和失踪人口进行对比就确定了死者身份(周某,24岁,男)。

然后警方对其联系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其与李某(女,26岁)联系甚为密切,进一步对李某进行调查后,最后顺藤摸瓜警方认为武某(李某之夫,29岁)有重大嫌疑,破案后得知作案原因是周某与李某有奸情,引起武某愤怒,遂产生杀人动机,在七月中旬某日周某下班后来到了李某家中欲和其偷情,被半夜回家的武某撞破,遂用刀将其捅死 。

这个的死因是怎么确认的呢?

凶手自己说的呗。。。

案例二

2006年6月,陕西某县郊区小树林附近山沟中发现两个大型白色行李箱,内有高度腐败尸块。

经过确认,其中一个行李箱装的是人体上半部分(头、颈、双手)

另一个装的则是下肢

两部分从大腿中部断开,切断处肌肉组织平整,股骨断裂处有锯齿痕

PS:骨骼断裂处的锯齿痕常常出现在凶手利用锯类工具碎尸的案件中。

接着法医对尸体进行了拼接,毒物检查未发现异常,但是在对死者头部进行检查时出现了一些「特征」:

  • 颅骨完整
  • 内脏淤血严重
  • 环状软骨骨折
  • 玫瑰齿

PS:所谓「玫瑰齿」,就是在死者牙颈表面可出现玫瑰色或淡棕红色,其产生的机制一般是窒息死者由于窒息过程中缺氧,从而导致牙龈黏膜毛细血管出血,浸染牙齿。

玫瑰齿是窒息死亡常出现的一种特征,但不能证明死者一定死于窒息

结合这几个特征,警方初步认为死者的死因为窒息。

接着,警方利用耻骨联合特征,以及尸体腐败状况,初步推测出死者的年龄和遇害时间。

对遇害时间前后三个月的失踪人口进行比对后,警方确定了死者为刘某(女,28岁)。

对刘某人际关系进行调查后,警方认为其老板孙某(41岁)具有重大嫌疑,最后得以破案,孙某和刘某关系暧昧,刘某是他的秘书,但是刘某一直要挟孙某「要给自己一个交代」,于是为了摆脱刘某,孙某将其约到自己住处,用掐颈、 捂闷口鼻等方法致其死亡、分尸,在夜间用三轮车将尸块运到事先观察好的山沟内抛尸。


这个死因是怎么确认的呢?

结合特定的尸体特征初步推测,最后以凶手招供进行最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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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15年11月,警方接到群众报案,陕西某市某社区附近水泥管道内散发恶臭,后警方在其中共发现三个大黑色塑料袋,内有高度腐烂尸块将近百块。

警方对尸块进行了拼接,重点放在了头部的检查,发现其颅骨有严重骨折,且为生前伤,故怀疑钝器打击头部是造成死亡的直接死因。


PS:生前损伤还是死后损伤如何鉴定呢?

——骨磨片

将出现骨损伤部位制作成磨片,放在显微镜下观察

原理很简单,生前伤的特点是损伤部位周围的血液会浸透到骨质之中,显微镜观察就会发现有血红素存在,而如果是死后的骨损伤(比如动物啃食等),那么就不会观察到损伤部位周围的骨质中有血红素。

另外,对死者胃内容物进行提取检查后,警方发现了安眠药的成分,推测死者和凶手有很密切的关系,先用安眠药致其昏迷,随后持钝器将其打死。

之后,警方将推测出的年龄等信息和附近的失踪人口进行了比对,初步确认死者为叶某(女,34岁),警方把怀疑对象放在了其同居男性张某(31岁)身上,在叶某失踪之后并不是张某报的案,而是叶某所在单位报的案。

审讯之下张某承认了犯罪事实,案发当晚他和死者发生了剧烈争执,心生毒计将安眠药放入其茶杯,待其熟睡时手持钉锤将其杀死,先是抛尸化粪池,后因为害怕事情败露,又把尸体捞出分尸,分多次抛于水泥管道内。


这个死因是怎么确认的呢?

结合特定的尸体特征来确认。

另外,因为毒物鉴定结果的帮助,不但确定了死亡原因,还可以得到受害者和凶手熟识的结论。

综合三起案件来看,碎尸案件的死因无非三个判断方法:

——死亡原因不明显的,就把重点放在尸源上,最后由凶手来交代


——死亡原因可以初步确认的,就进行初步推断,把重点放在尸源上,最后由凶手来确认


——死亡原因可以确认的,就将其作为一种可以利用的条件,结合尸源来确认凶手


综合来看,此类案件最重要的不是死因,而是尸源。

尸体上有死者想说的话,这些话通常就是「死者到底是谁」、「死者是怎么死的」

很多东西,无论如何破坏都是抹不去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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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解项目:什么叫把工程肢解发包,请举例说明?

工程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发包施工项目的,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施工总包单位可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例如:

甲方将带地下室的建筑,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分别招标不属于肢解发包。

甲方将某个建筑的土建、水电安装、铝合金门窗、外墙保温等分别发包属于肢解发包

肢解项目:建筑合同甲乙双方签订肢解项目补充协议是否合法?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你所说的行为违反第五条。所违反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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