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4 18:07
直播速递 | 服装企业抗疫,您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文章来源: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公众号
2月26日,由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主办的公益直播系列《服装企业抗疫指南》正式上线,...
2月26日,由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主办的公益直播系列《服装企业抗疫指南》正式上线,主邀请政府、金融、企业管理等各方专家在线解读,帮助服装企业共渡难关,并把握经济发展潮流动向,实现逆境突围。
首期深服协公益直播《新冠肺炎抗疫政策措施解读》昨日已开启,分享嘉宾是中国高级会计师、国际高级财务管理师,深圳市营商环境和前海税务服务形象代言人——刘向东,重点解读深十六条、抗疫社保、税收优惠三大政策。
以下为本期刘向东老师现场解读和答疑的相关要点:
2月7日出台《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深16条”),深16条精准务实管用的举措,目的就是要缓解深圳企业疫情期间的刚性支出压力。深圳市财政真金白银支持约100亿元,共可为深圳企业直接减负超600亿元,引起我市服装企业广泛关注。
一、总体优惠政策(4个问答题)
1、问: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企业复工复产的时间比往年延后,税务部门在这方面有哪些应对措施?
答: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延期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月份的征期延长至2月24日。二是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影响,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办理路径是: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三是酌情免除处罚。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酌情免除处罚。
2、问:自疫情爆发以来,有的服装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特别是小微服装企业更加困难,有哪些减税降费政策帮助企业?
答:除了上述问题所答的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以外,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自行申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需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同时,深圳服装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3个月;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税前扣除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3、问:为抗击疫情,我公司已经捐赠一批物资,请问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抗击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抗击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问:境外采购防疫医疗物资回国捐赠,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于纳税人在境外采购防疫物资以充实我国防疫物资供应,按照货物贸易项进行对外支付,不必进行税务备案。同时,境外采购防疫医疗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也无需办理税务备案即可对外支付并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税务政策问题(16个问答)
1、问:我是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疫情发生后,我厂第一时间向湖北捐赠了一批口罩和防护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所以,你公司捐赠口罩和防护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暂免征收增值税。
2、问:我是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工人连轴转,市、区政府开会通知准备给我们复工返岗补贴。请问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如果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问:我是生产口罩、防护服的公司,为对抗疫情,近期购买了一些生产设备,进项比较大,目前还能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税务部门将优先为与疫情防控工作密切相关的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还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4、问:我是一家防护服生产厂家,春节前大量员工回到外地家中过年。公司原计划2月10日开工,但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大量的公路、铁路客运暂停,员工返工面临困难。我司决定向客运企业包车统一接送省内各地员工返工,相应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为了开工复产通过包车、包船或包机等方式将员工从居住地接回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其支付的包车、包船或包机费用,如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5、问:我是一家防护服生产企业,因组织人员返工向市汽运公司包车,政府给予50%的运费补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不征增值税。因此,该笔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
6、问:我是一家服装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突然遭遇疫情暂停营业,但我们自愿组织员工采购食材制作餐食,无偿供应给了集中隔离点的工作人员和隔离人员食用,这部分免费提供的餐食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另外购进的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变质的原材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向防疫一线工作人员和隔离人员无偿提供的餐食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无须缴纳增值税。
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在疫情期间停产停业的其他行业,如果因疫情导致原材料过期变质的,同样适用。
7、问:我们工厂按照政府安排为隔离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的费用远低于市场价格,请问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所以,你公司2020年1月1日以后提供的住宿服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8、问:我们工厂按照政府集中隔离安排,为被隔离人员免费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纳税吗?如果后期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纳税呢?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隔离人员免费提供住宿的服务不用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提供该项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你公司后期取得的政府补贴如果不与服装生产收入或数量有关,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9、问:我是一家服装企业,客户春节前预定的服装预付款了,而且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增值税了。现由于面临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情况,订单被取消。我们该怎么去申请退税?
答:按照现行税务规定,您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并在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抵减当期销售额和税额。如果出现当期不足抵减的,也可以视情况选择抵减下期应纳税额或者直接申请退税。
10、问: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无偿制作了一些防疫情的公益广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疫情防控期间,无偿为电视台制作公益广告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11、问:我公司是一家服装企业,疫情期间免费为所在社区提供公益消毒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纳税?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无偿为社区提供消毒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12、问:我们公司近期向湖北地区的一家公司转让了以前研发的一项防护服制造技术,请问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3、问:我是一家服装企业,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洗手液发给员工使用,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按照现行税务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在特殊时期的生产劳动保护用品,只要取得合规扣税凭证,且不是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等现行政策规定不得抵扣项目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14、问:省民政厅指定我们公司接收一批国外捐赠的防护服等物品,用于防控疫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因此,接受国外捐赠的用于疫情防控的防护服等物品,如果符合该公告规定的条件,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5、问:服装生产企业,拟扩大产能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16、问:享受了增值税或消费税优惠政策的,请问附加税费还可以享受优惠吗?
答: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享受;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的,原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三、个人所得税类问题(5个问答)
1、问:我们公司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向员工发放了口罩和医用酒精,是否需要计入工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问:某员工由于身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给该员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难,我们单位给予了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该笔补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由于身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难,其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3、问:我被公司派至社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社区疫情防控组织发放了临时性工作补助,请问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无需。对参加这次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控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4、问:2020年2月,纳税人小张通过当地市政府捐款2万元,用于抗击疫情,该项支出是否可以在工资收入中税前扣除?
答: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小张可以选择在各类应税所得中扣除上述捐赠支出。如小张选择在2月份工资收入扣除,凡有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2月综合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项目中扣除。当然,小张也可以选择在明年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如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5、问:2020年2月,纳税人小张直接向某参与疫情防治的医院捐赠2000个医用口罩,用于抗击疫情,是否可以在工资收入或其他应税所得中扣除?
答: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四、其他税务问题(5个问答)
1、问:我是一家服装企业会计,以前一直是到办税厅领取发票,现在受疫情影响,想网上申领,怎么办理?
答:您可以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在网上申领发票。
1.路径: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
2.选择“申请类型”为“发票验旧领新”后点击“生成验旧信息”,选择“发票领用”渠道为“邮寄”,勾选需领用发票名称,填写相关信息,完成申请。
2、问:我以前一直是到办税厅代开发票,现在受疫情影响,想网上代开,怎么办理?
答:您可以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在网上代开发票。
(1)路径: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业务(自然人登录菜单)——专用发票代开(代征附加税)/普通发票代开(代征附加税)/普通发票代开(自然人登录菜单)。
(2)自然人可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未申请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发票代开信息填写好,点击提交后,选择“邮寄方式取票”,请您将邮寄信息里面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邮编、地址等信息填写正确。发票可以通过EMS寄出,无需上门领取。
(4)您也可以选择代开电子普通发票,只需输入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即可接收电子普通发票信息,无需等待。
3、问:我是一家服装企业会计,现在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到公司上班,有几张专用发票,就要超过360天了,怎么办?
答:您不用担心,自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360天认证期限限制。
4、问:我是一家服装企业会计,疫情期间如何办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确认?
答: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1)如果您取得的是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可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应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或出口退税事宜。
(2)如果您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又或者您取得的是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可先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
5、问:我于2020年1月份购买了一辆汽车,原本于春节后缴税上牌,现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目前无法回到深圳,如何处理?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答:按车购税有关规定,超过购买日期60天后未申报缴纳的,会产生滞纳金。由于疫情影响,无法在窗口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纳税人,可以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站,在首页-我要办税-车辆购置税模块办理缴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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