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21:17
专利案例丨判赔300万元!广知院:适用裁量性判赔方法确定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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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拓普合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 侵权比对时,本案发明专利为改性聚异氰酸酯,被诉侵权产品是水可分散性异氰酸酯固化剂,需要通过检测分析才能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而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司法鉴定意见经当双方事人质证后,法院围绕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相关专门性问题应有的知识、经验及技能;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鉴定人有无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等四方面进行审查后,采信鉴定意见书的比对结论,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2. 确定赔偿数额时,权利人根据侵权人官网等网站发布的信息计算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超过400万元,侵权人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权利人书面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披露证据,法院予以准许,并责令侵权人披露证据,侵权人未完整披露证据。法院审查后,综合发明专利市场价值较高,侵权人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情节较为严重,制造被诉侵权产品数量较多,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范围较广,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侵权获利较高,存在披露证据不全面,严重违背诚信诉讼原则等因素,采用裁量性判赔方法确定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2020)粤73知民初680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 判 长蒋华胜
审 判 员刘 宏
审 判 员张 姝
法官助理 潘星予
技术调查官 赵 军 书记员 游瑞娜 当事人 原告: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勒沃库森威廉凯撒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比尔特·阿亨,该公司知识产权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亚历山大·马考,该公司税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方,北京永新智财(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拓普合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逢沙村智城路3号27楼。
法定代表人:江学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劲,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一、广东拓普合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000000元;
二、广东拓普合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0元;
三、驳回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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