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21:17
专利案例丨改判赔偿100万元!最高法院:大型施工项目产品的专利侵权判定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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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发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航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大型施工项目的侵权产品,在产品上没有贴附商业标识或施工企业的情况下,即使侵权产品无法与被告侵权唯一指向关联,在专利权人已经穷尽举证能力,证明被告公司在此工程项目上施工的初步证据后,被告公司对不存在侵权行为具有举证责任。
同时,对于大型施工项目的侵权产品,由于侵权产品存在施工进度的特殊性,在施工过程中难以对包含全部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进行保全,而一旦施工完毕后,会导致部分技术特征被覆盖在产品内部而无法进行比对,可以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侵权产品的认知,考虑侵权产品施工步骤进行的必然性,推定侵权产品必然包括某些技术特征,进而判定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1)苏01民初560号
二审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2401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徐卓斌
审 判 员 黄中华
审 判 员颜 峰
法官助理 李 锐 书记员 郭云飞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双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经三路东侧城南路北。
法定代表人:倪美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锋锋,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倩,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航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西郊工业园南山路。
法定代表人:严忙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香,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江苏双发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华航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专利号为201922016133.9、名称为“一种水泥预热器用强化内筒”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三、江苏华航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双发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江苏华航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双发机械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
五、驳回江苏双发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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