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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过程的知识产权运用

2024.03.21 21:38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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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对知识产权的基本要求

对于所有的投资人来说,投资的企业能否顺利上市实现股权套现,已经成为检验投资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为了能够进一步鼓励高新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2018年11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积极研究制订科创板;并于2019年6月13日实现正式开板。

科创板的推出的主旨,在《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便已经指出: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可见,科创板与其他上市板块的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科创板其科技创新的属性。

为了能够公允的评价IPO企业的科技创新属性,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并就科创属性提出了3项常规指标和5项例外条款,其中3项常规指标为: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2)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3)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5项例外条款主要便于不能全部满足前述3项指标的企业,具体为:

(1)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4)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 50 项以上。

无论是3项常规指标还是5项例外条款,均涉及到了发明专利的数量。可见,对于科创企业来说,发明专利的拥有量非常重要。企业IP管理人员应当在融资启动时,就确认科创板的上市路径,锁定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做好发明专利的申请规划,才能在后续的上市过程中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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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过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总结自2020年3月27日到2020年6月25日IPO企业过会时,被问询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权属问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

对于知识产权权属的问题,主要集中在i创始人的权属纷争以及ii合作单位的知识产权纷争上。对于i创始人的权属纷争,主要在于原始技术的专利申请,被与创始人有相关关系的人员提起诉讼。一旦核心专利被掌握在公司外部的人员手中,这对一个科技公司来说,是致命性的打击。未来万一需要支出许可费用,可能引发市场投资机构及散户的重大预判错误,导致投资人的损失。对于ii合作单位的知识产权纷争,主要表现为企业初期对知识产权的不重视,在技术开发合同等关键法务的审核上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导致核心知识产权的权属可能被合作单位获得。相对来说,后者的风险总体上相对可控。

对于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问题。科创板对核心技术人员的态度,已经上升到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等重要的地位上了。对于核心技术人员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核心技术人员的竞业禁止风险、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风险、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是否在技术方面构成重大依赖等方面。因此,企业在从外部引进核心技术人员时,就应当考虑相关的问题,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要尽早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针对上述风险采取补救措施。

2、专利与核心技术的对应关系;

专利是否与核心技术对应,是考察科创公司在其经营范围的领域内,能否获得技术垄断利益的核心评判指标。金融领域的相关人士对新创板与新三板的对比发现,新创板对于企业的盈利要求相对较低,并且上市时间相对于新三板更加靠前。由此导致,新创板的很多企业在申请上市时,其发明专利并没有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因此,有可能采用外购专利的方式,来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要求。

在外购专利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专利不能覆盖核心技术的情况。如果技术没有门槛,那么显然非常容易被其他公司利用资金优势所超越。尤其是企业发明授权专利持有数量较小的公司,一定要严格审视自己的专利与技术的对应关系,提前进行风险把控。

3、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全世界的金融市场都希望将上市的公司能够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强如FACEBOOK,在上市前也遭到了雅虎的知识产权狙击,最后不得不购买了相当数量的专利以增强自己的知识产权储备。科创板以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为上市前的必要条件,必然不能接受上市公司核心产品存在严重的侵权行为。

而另一方面,作为上市企业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管理者,在竞争对手上市前能够完美的狙击其上市之路,是最能体现其知识产权布局成果及工作价值的时间点。而上市之路的阻断,往往会导致将上市的公司的资金、品牌价值、公司信誉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因此,作为竞争对手的公司,需要严格关注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及产品,并在平时做好相应的储备。

由于上市后,上市企业能够获得可见的资金利益,因此,在上市前如果竞争者能够就知识产权提出侵权谈判,一般能够获得一个比较能够令人接受的成果。当然,这一般都是建立在真实侵权的基础上。如果专门针对将上市企业寄送律师函或者发起诉讼,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滥诉,甚至有可能因敲诈勒索而涉及到刑事犯罪(参考李亮、孙强知识产权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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