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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乐拼”仿冒“乐高”,终审被处罚金9000万元

2024.03.21 21:40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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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上午,涉案金额高达3.3亿元的“乐拼”仿冒“乐高”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法院驳回李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原判,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本案由上海高院院长刘晓云、知产庭庭长刘军华、刑庭副庭长罗开卷组成合议庭审理,刘晓云担任审判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张本才、检察四部主任胡春健、检察员陆川出庭履行职务。

  仿冒“乐高”被诉

  据介绍,2011年6月,李某创办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玩具的研发、生产及销售。2015年,李某发现身边有朋友做积木玩具很赚钱,便也开始做积木玩具。但他为走捷径“瞄”上了知名玩具品牌“乐高”。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李某的厂房里查获李某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各种零配件,以及“乐拼”玩具的各种包装盒、说明说、销售单,说穿了这些都是足以用来认定李某侵犯他人知识版权的物证。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拼”的“Great Wall of China”“PRIMITIVE TRIBE”“FAIRY TALE”“TECHNICIAN”玩具分别与乐高公司的“Great Wall of China”“THE FLINTSTONES”“DISNEY PRINCESS”“ALL Terrain Tow Truck”玩具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乐拼”的《NINJAG Thunder Swordsman》图册与乐高公司的《NINJAGO Masters of Spinjitzu》图册相同,构成复制关系。会计鉴定意见书还显示,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李某等人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达424万余盒,销售金额合计3亿余元;相关仓库待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达60万余盒,产品价值合计3050万余元。

今年9月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宣判后,李某、闫某、张某、王某、杜某、吕某不服,提出上诉。

  终审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乐高公司被侵权拼装玩具是否属于美术作品、该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原判量刑是否适当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主张主要有:美术作品指的是绘画、书画等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作品,乐高玩具主要体现的是拼装意义,把拼装玩具定义为美术作品于法无据;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没有考虑到销售退货和客户返利的情况;该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一审判罚过重。

上海高院认为,本案中,被侵权的拼装立体模型共计663款,这些立体模型所承载的表达,均系乐高公司独立创作,具有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故拼装完成的立体玩具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原判结合《会计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证据,认定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3亿余元正确,应予确认。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等9人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乐高公司的美术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主犯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记者 侯伟)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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