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21:41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专题培训”专家发言要点整理(上)——涉网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读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点击上方“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可快速关注!2020年11月12日,由北京市知识产权...
2020年11月12日,由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办,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承办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专题培训”,以网络直播的形式成功举办。培训邀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何琼法官作为授课专家,围绕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涉电商意见》)、《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涉网络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从平台责任和销售者责任的区分、通知删除规则及审判理念、通知与声明(即反通知)、何谓必要措施、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声明以及如何认定平台过错六个方面,结合相关案例对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以下为授课专家发言要点,由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根据授课内容整理。
在如何区分平台责任和销售者责任的问题上,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商品销售页面上标注的“自营”信息、商品实物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发票等交易单据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开展自营业务,并以此来区分责任。对于一个外部人来说,以公示的这些销售主体信息来认定销售者,判断成本相对较低,同时这样的判断规则也能督促经营主体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规范标注销售主体信息,引导其合法合规经营。
在“通知删除”规则及审判理念问题上,要努力需求权利人、平台以及被通知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对权利人而言,可以通过“通知删除”规则快速便捷地制止侵权;对平台而言,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就能够免责。但由于通知成本低,错误、恶意通知难以避免,一旦比例过高,就会影响平台内正常经营秩序,被通知人会承担因错误删除而遭受的损失。因此在理解和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要从处理好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进行考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产业发展的关系,在坚持严格保护的同时,为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留下空间主要,这主要涉及权利人和平台之间的关系。二是处理好快速制止侵权与遏制恶意通知的关系,要在达到快速维权功能立法本意同时,降低恶意通知的不良影响,最终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在通知与声明问题上,《涉电商意见》的第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等,制定平台内通知与声明机制的具体执行措施。但是,有关措施不能对当事人依法维护权利的行为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涉电商意见》把规定通知和声明机制的具体执行措施的权利,交给了平台。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很难对这些细节问题做明确的规定,而且随着平台的经营发展、技术的进步,通知和声明机制的细节要求也会不断发生变化,所以不适宜通过立法形式进行规定。另一方面,网络治理理念从原先的政府单向监管向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转化,在提高国家网络综合治理能力的过程中,平台是处于关键地位的协同治理者,在技术、数据方面具有独特的治理优势,因此从平台自治的角度来理解,平台也有权限对细化的具体措施做规定。但是,平台在采取治理措施的过程中,不可随意规定相关内容,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在何为必要措施问题上,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害知识产权的,应当根据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服务类型,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从目前《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来看,列举的必要措施类型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但后面还有一个“等”字,应当理解为并不限于列举的这些措施。司法机关判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可以考虑以下五个方面:侵权的可能性、对通知人利益造成的影响、对被通知人利益造成的影响、防止损害扩大的有效性、服务类型和技术可行性。
在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声明的问题上,《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电商批复》第五条规定:因恶意提交声明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终止必要措施并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害,权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恶意通知的典型情形,《涉电商意见》第六条作了明确的列举:“提供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比对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在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计算损害赔偿的时候,法院关注的重点在于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恢复成本三部分。
在如何认定平台过错的问题上,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未履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未审核平台内店铺类型标注为‘旗舰店’‘品牌店’等字样的经营者的权利证明”、“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过滤和拦截包含‘高仿’‘假货’等字样的侵权商品链接、被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权商品链接”、“其他未履行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的情形”以上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其“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由于消费者对于“旗舰店”、“品牌店”有较高的信任,所以平台在审核授权时要更加慎重。
(以上根据嘉宾发言内容整理,不代表嘉宾所在单位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全文链接: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4931.html
培训视频回放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KQBbw_V8ZKxyrv0p5gDT-w
提取码:5s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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