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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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今天,小编注意到某微信号发声明质疑我们的微信公众号侵权了!一向注意著作权保护的小...
今天,小编注意到某微信号发声明质疑我们的微信公众号侵权了!
一向注意著作权保护的小编立即开始着手了解情况查找源头,被指侵权的文章是今日发送的《关于安全免责你知道多少?》。
经查,质疑我们的并不是“宝曼ehs安全咨询”而是另外一个号。不过,这并不重要。关键是,我们构不构成侵权呢?经我们反复对照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针对某号提出的质疑,也并不构成侵权。让我们看看《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其中第四、第七款说得很清楚,只要标明文章出处,这两种情况不构成侵权。即
1、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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