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22:34
第二十期 2013年11月15日 首例中美并审商业秘密案上海宣判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0月12日驳回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公司和圣莱科特化工(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0月12日驳回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公司和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关于两项重大专利申请权和商业秘密侵权案的最终上诉,终结了轮胎和橡胶业旷日持久的知识产权争议。法院判决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对SL-1801增粘剂中国专利(公开号CN101338013/专利号ZL200810041551.7)的唯一所有权。
上海高院维持了下一级法院于今年夏季做出的判决,认为圣莱科特上诉缺乏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重申华奇化工未侵犯任何商业秘密。此外,华奇化工的工艺被指具有创新性。
【案件简介】美国圣莱科特国际集团是全球最大轮胎用酚醛树脂制造商,华奇化工是这一领域亚洲规模最大的生产厂商。圣莱科特在2010年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华奇化工侵害其商业秘密。
诉讼中,圣莱科特一方面多次采用撤诉补充证据,随后再以相同案由重新提起诉讼的伎俩拖延中方法院审理进程,另一方面挥舞"337调查"的贸易保护主义大棒,借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阻止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2012年5月,圣莱科特国际集团以中国法院没有对其在华子公司指控华奇化工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做出及时判决为由,向ITC提出337调查申请。2013年6月18日,ITC负责审理337调查案的行政法官在初裁中认定华奇盗用了圣莱科特国际集团的商业秘密,将禁止华奇向美国进口受影响的产品。但随后的委员会认为行政法官的初裁结果存在众多疑点,于9月9日宣布展开全面性复审。此次中方法院判决在先,使得美方企业的"337调查"理由不攻自破。
商业秘密侵权案五大特点
一、主体具有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
侵权主体主要包括如下三类人群:企业员工、与企业在经济交流中知悉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以及通过其他非法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的企业和个人。
二、侵权行为具有隐蔽、难以发现的特点
大多数商业秘密侵权人都是奔着商业秘密本身的可利用价值而去的,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其使用或转让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也处于保密状态,因此,权利人很难及时发现。
三、侵权对象具有广泛性、难以认定的特点
为了防止滥用商业秘密,妨碍科学技术的流通,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但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以及如何认定对方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常常因为无法举证,或难以取得无法认定信息的原因,导致此类案件审理时间长,撤诉率与败诉率都比较高。
四、侵权手段呈现多样化、智能化、高科技化的趋势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不过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更多、更先进的侵权手段。间谍、窃听、截获信息等战争中的手段被大量应用于商业竞争之中。
五、技术信息是重灾区,侵权案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目前,我国涉及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侵权案比涉及经营管理类信息的商业秘密侵权案要更多一些。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系统性比较强,涉及的秘密点比较多,一旦被竞争对手窃取,给权利人的影响是致命一击。单损失而言,动辄几千万,甚至几亿,十几亿元。
预防商业泄密的四大路径
随着竞争的激烈,技术手段的升级,信息库遭黑客入侵,高管离职投奔对手,供应商被对手买通,乃至职业化的商业间谍的出现,再加上立法滞后和执法不到位,都让商业秘密的保护越来越困难。如何预防商业秘密的泄露,是摆在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以下重点介绍一下预防商业泄密的四大路径:
首先,要加强对商业秘密重点储存设备的管理。在现代化研究和生产中,绝大多数商业秘密的存储设备都是电脑、服务器,企业首先必须加强对其的管理,常用方法可参考以下四个:其一,对重点涉密电脑进行物理隔离,与外界互联网不连接,真正做到"涉密电脑不上网",避免"黑客"入侵。其二,拆卸U盘插口,避免涉密电脑文件被拷贝带出。其三,局域网安装网络猫,对局域网内的各用户端进行监控,截获非法通过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传输商业秘密的载体。即使不传播涉密文件,某个用户端何时曾经访问某份涉密文件,也是有据可查,这样就避免了商业秘密被泄露后无法跟踪查询。其四,对涉密载体进行电子加密,必须授权解密才能打开涉密文档。
第二,加强商业秘密重点区域的管理。所谓重点区域一般包括公司研发部和涉密生产车间。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企业可以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涉密区域、闲人免入"的告示,正是发生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后,证明企业采取过保密措施的有效证据。
第三,加强商业秘密重点人员的管理。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和客户信息的,往往只有少数人,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可以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方式,必要时还应该通过增加报酬、给予绩效激励、股权激励等方式,降低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企业应该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补偿条款,没有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或者有补偿条款但没执行的同样无效。
针对营销总监带走客户的做法,很多企业主张侵犯商业秘密而败诉。那是因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果企业在《保密协议》中对此做出了特别的约定,那么离职的营销总监再带走客户,企业就可以起诉侵犯商业秘密并可能胜诉。
第四,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中的商业秘密管理。对内保密工作做得再好,如果在对外交流合作中不注意商业秘密管理,可能会功亏一篑。为了防止与企业有业务合作的客户有意或无意中泄露商业秘密,在对外业务的谈判过程中,或者在与各类客户的业务合作中的每一个环节,企业都要做好客户管理工作,并适时签订与客户之间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并实现实时监督,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制止。为了防止竞争对手通过公开信息收集的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企业最好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批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比如信息公布、报废产品、实验废品和产品的处理,展览、新闻和广告发布等,均需通过严密的信息处理和审批,以防无意中泄密。(文章来源由北京12330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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