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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期 2014年7月31日

2024.03.21 22:34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公正邮"能否成为著作权权属的有力证明?  电子邮件中的投稿能否成为著作权权...

  "公正邮"能否成为著作权权属的有力证明?


  电子邮件中的投稿能否成为著作权权属的有力证明?记录商务往来的电子邮件法院审判中可否采信?当电子邮件成为日常交流甚至商务洽商的重要方式,这些问题就变得尤为迫切。虽然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将电子数据作为单一证据类别,然而,电子数据因为易改无痕,且难以固化呈现,无法卷宗归档,依然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也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的障碍。


  近日,网易邮箱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发布网易"公正邮",结合浙江省杭州市安存科技公司(下称安存科技)的电子数据公证解决方案,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专业的电子邮件证据留存、取证以及出证一站式服务,它能否为司法实践中的电子证据审查带来便利,引起业界广泛关注。(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此内容是由北京12330提供)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电子证据的意义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著作权的保护总是随着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的发展而发展。在信息时代的今天,有关数字网络的侵权活动也日益扩展,网络著作权的纠纷随之而起,且大量涌现。


  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多属于电子证据,对电子证据的研究至少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大量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解决。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证据问题解决好了,才能尽可能地还原事情的真相,准确适用法律。在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的作用日益显著。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实现无纸化,电子资料的证据力就成了解决这些全新实体法律问题的关键环节。另一方面,有助于信息技术进步。信息技术将电子证据纳入研究的视野,同时电子证据研究的深入也会推动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可采性、不可抵赖性等诸多标准,也是信息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使电子证据具备法律上的证据资格,克服它固有的缺陷,必然会促进信息技术的改进。(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此内容是由北京12330提供)


  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证据的公证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已经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无须证明。这从立法上肯定了公证文书的效力。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对于原告方来讲最重要的证据无疑是侵权方网页上的内容,被告的辩解依据也大都来源于此。


  然而网络证据需要公证。网络公证的特点有两个:一是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络世界中证明的需求;二是运用软件流程局部和全部实现某些网络世界中的证明。尽管网络公证会对传统公证的手段、方法和程序提出挑战,但是它在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上的证明权的性质没有改变,是公证证明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运用,是公证机构主动适应变化了的公证对象,调整自身以满足完整的国家证明权的需要。当然,网络公证的法律效力也不是无可质疑的,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法院是否作为有效证据加以采信,则是在双方当事人的相互质证之后,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同样会得到法庭的支持。因此,网络公证并非证据固定的必经之路,网络公证是否具有证明力,能否达到真正对己有利的诉讼效果,是当事人在采取网络公证这种证据保全方式时,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此内容是由北京12330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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