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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期 2014年7月24日

2024.03.21 22:34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商标使用有限制商家超核准类别使用被查  近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对印...

  商标使用有限制商家超核准类别使用被查


  近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对印刷企业商标印刷情况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小港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正在印刷的野生山茶油礼盒和手提袋涉嫌商标侵权。


  这家公司已注册核准的商标为第35类的服务商标,但却擅自将该商标印刷在第29类的油脂类产品山茶油的外包装上,这是不允许的。目前,该印刷企业已被立案查处。(来源:东南商报,此内容由北京12330提供)


  商标使用的管理


  商标使用的管理是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于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的管理活动。商标使用的管理包括:


  1.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未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禁用标志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驰名商标的使用管理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4.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源:《新商标法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南》,此内容由北京12330提供)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即使用的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其次,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三,正确使用注册标记:"注册商标"、"注"或"R"只能使用在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上。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后,如果只是见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还不能使用上述标志,必须从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并刊登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方可使用。


  对那些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或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时难以获准注册的商标来说,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TM"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方法。它可以告诉公众,该标志中所包含的文字及图形是作为商标来使用,而不是商品通用名称或图形,或是其他的广告语和修饰语,避免由于公众的大量使用而使其沦为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丧失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并导致不能注册。同时还可传达这样的信息:作为该商标的创造者,使用人对该标志具有在先权利,并且不希望其进入公有领域。


  第四,商标注册人在单件商品上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标明注册标记。如果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组合使用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仍是不合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查处。


  最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注意保存使用证据。通常下列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使用证据:


  1、对商标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的资料,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3、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上述情况中能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实物均可作为使用证据。


  4、为涉外注册提供的、用来证明商标已在申请国使用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确认时间、商标、目的地及产品的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仓单等。(来源:知识产权日报,此内容由北京12330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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