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31 16:05
“借款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要被判刑哟
文章来源:一点享法法律服务官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应通过合法途径勤劳致富,切莫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另外,我们借钱给别人时,应详细了解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财产情况,切莫中了他人美丽的圈套,因为一旦嫌疑人将诈骗来的钱财挥霍一空,我们很难事后追回。
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就可以推定其在借钱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了难度。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诈骗罪法律构成是什么?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2、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是怎么认定?
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因此很多地方法院以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其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款项的来源合法与否。笔者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易于实践操作,但有不合理之处,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应为“一票否决制”,还应当考虑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并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
案例分享
2015年,杨某结识了李某,2015年12月底,杨某虚构自己在南京做工程需要资金事实。杨某劝说李某把钱给自己,自己给他高额利息,并向李某出具借款。李某将自己管理的公司启动资金289.35万元私自挪用给了杨某。到案发前,杨某总共给了李某50.7万元,其余的钱用来还自己的赌债和其他欠款。
北京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件,杨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南京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某误认为罗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交由杨某使用。该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律师有话说
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我们应该谨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应通过合法途径勤劳致富,切莫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另外,我们借钱给别人时,应详细了解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财产情况,切莫中了他人美丽的圈套,因为一旦嫌疑人将诈骗来的钱财挥霍一空,我们很难事后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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