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九润亨通商贸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九润亨通商贸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6 16:29

文章来源:网络

摘要:

原告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顺德餐饮公司)与被告北京九润亨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润亨通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彤顺德餐饮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被告九润亨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明、赵大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件
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九润亨通商贸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
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北京市东城区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1民初1614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北京市律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九润亨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方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明,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兴,男,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顺德餐饮公司)与被告北京九润亨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润亨通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彤顺德餐饮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被告九润亨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明、赵大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彤顺德餐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对原告停止侵害,并对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7日,原告发现被告注册的微信公众平台“平谷人话平谷”,发布名为“网曝平谷大卖场海鲜店在海鲜里塞冰块增重”文章,该文章与原告无关,但被告通过追评将矛头直指原告公司。上述文章评论中关于“能卖给平谷人就不错了,回头看一下你们平谷的素质吧?保险公司都不给你们上保险,你们应该提高下素质了”本与我公司无关。但是,被告作为该公众号的版主和部分用户却将该言论和我公司关联,将上述言论歪曲为“彤顺德老板删了留言,但很抱歉已经被截图,人家原话是这么说的……”。被告利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平谷人话平谷”,将矛头直指我公司,阅读量超过1.6万,已经对原告公司的名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原告公司在平谷注册名称“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从营业以来,依法诚信经营,一直以服务平谷人民为己任,从未对客户有过歧视性言论。原告发现上述不实信息后立即联系被告,要求被告删除该不实言论,消除对原告公司的不良影响,而原告至今未删除。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方答辩


被告九润亨通公司辩称,“平谷人话平谷”系被告运营,被告所发内容与原告无关,没有针对原告,事件起因是因为有个叫“啊昆”的网友评论导致的各种反驳,是原告和网友对峙的事情,被告不存在侵权的事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微信号:×××-ren“平谷人话平谷”账号主体为本案被告九润亨通公司,并由九润亨通公司运营。2017年8月6日,在该公众号上发布“网曝平谷大卖场海鲜店在海鲜里塞冰块增重”文章,该文章系网友投稿,被告核实后发布,文章标题所指系平谷大卖场内独立经营海鲜店,文章内容系对该店经营行为曝光。其中有网名为“啊昆”评论“能卖给平谷人就不错了,回头看一下你们平谷的素质吧?保险公司都不给你们上保险,你们应该提高下素质了”,现该评论已经删除,被告主张“啊昆”系原告公司职工,并提交微信查询、腾讯手机管家-号码鉴定、朋友圈截图、大众点评、百度糯米等外卖平台、平谷资讯文章等佐证,原告对此均不予认可。另在文章评论中,有网名为“华灯初上”网友评论“彤顺德老板删了留言,但很抱歉已经被截图,人家原话是这么说的:“能卖给平谷人就不错了,回头看一下你们平谷的素质吧?保险公司都不给你们上保险,你们应该提高下素质了”……只能说明两点:一您不感恩心胸太窄;二您的海鲜也都是黑幕太垃圾!!幸好我从来没去过!!以后也绝不会去”。针对网友评论,原告提交截屏显示作者回复“很多人还不了解咋回事,我解释下,本来这篇稿子是网友爆料在大卖场买海鲜出现问题,现在大卖场找到当事人态度诚恳道歉了,也给了回复和解释。评论区之所以骂彤顺德火锅,是因为他们老板在评论区说平谷人素质低,这才激怒了平谷网友,导致现在矛头转移到了彤顺德海鲜火锅”“本来人家大卖场的事儿,彤顺德火锅店非要来挑衅,结果现在大家的矛头都针对彤顺德了,平谷人不傻”,经询,被告表示从未发表上述言论,双方确认上述作者回复现未在评论中显示。对于上述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文章标题及内容并未指向本案被告,争议起因系网友“啊昆”对文章发表的不恰当言论,虽上述评论已经删除且双方对“啊昆”的身份存在争议,但原告主张的两处作者回复部分亦是对网友评论的持续回复,且被告称并未发表原告所述作者回复言论,双方均确认作者回复言论现并未在评论中显示。故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及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分析,原告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作为网络公众号的运营者,不仅要对自己的言行、文章的发布承担自我审查和审核的作用,还需要对网络评论、舆论导向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对部分用户的不当言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对可能因地域、文化差异等引起的矛盾及时化解,从源头解决误解与矛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刘晓亮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佳文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