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6 16:31
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九润亨通商贸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上诉人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彤顺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九润亨通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九润亨通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6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彤顺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九润亨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2民终438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平谷区乐园东小区20排1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北京市律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九润亨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0号-2、10-1、10-3。
法定代表人:赵方舟,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彤顺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九润亨通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九润亨通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6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彤顺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九润亨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彤顺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九润亨通公司停止侵害,并给我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诉讼费用由九润亨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改判。1.关于侵权主体的认定,九润亨通公司即“网暴平谷大卖场海鲜店在海鲜里塞冰块增重”文章的作者。(1)九润亨通公司作为“平谷人话平谷”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博主),其于2017年8月6日在其运营的“平谷人话平谷”微信公众号发布“网暴平谷大卖场海鲜店在海鲜里塞冰块增重”文章,虽其辩称文章系网友投稿,经其核实后发布,但九润亨通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而根据微信截图显示:该文章系以九润亨通公司“平谷人话平谷”名义发布,因此,我公司有理由认为九润亨通公司既是文章的发布者,也是作者。(2)九润亨通公司作为微信公众号“平谷人话平谷”运营者,具有管理责任,不但自已不能发布不实侵权言论,对其他网友在其运营平台上发布的不当言论也有制止、纠正和删除的责任。否则,将与发布侵权言论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2.关于九润亨通公司侵权行为的认定。(1)我公司诉九润亨通公司侵权,系因网友“啊昆”对文章发布不恰当言论,九润亨通公司作为文章的作者及发布者追评,将上述网友“啊昆”言论误导为彤顺德公司老板,其原话为“大家看看彤顺德老板是什么德行!”(作者回复),该回复即是九润亨通公司发布,也是整个事件的转折点。在之后的追评中,九润亨通公司通过作者回复“明白人来了!在平谷挣着平谷人的钱,还骂着,就这态度!”进一步将问题矛头直指我公司,并误导众多网友(如:网友华灯初上)持续追评,对我公司的名誉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然上述“作者回复”在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后,已经被删除,但整个事件的发生,皆由“作者回复”误导言论而引发产生,并且,九润亨通公司在一审中仅提交了网友“啊昆”的追评截图,却将其发布“作者回复”关键误导言论隐匿,难到不是心虚吗!(2)根据微信公众号的操作规则可知,上述以“作者回复”中的作者已经不仅仅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而是指“网暴平谷大卖场海鲜店在海鲜里塞冰块增重”文章的“发布者”,即微信公众号“平谷人话平谷”的博主,也就是九润亨通公司。(3)上述事件发生后,我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分别向腾讯公司发起投诉及致电九润亨通公司微信公众号电话,表明网友“啊昆”言论非我公司言论,与我公司无关,要求九润亨通公司将涉及我公司的内容予以清除,但九润亨通公司拒绝清除,故我公司只得起诉到法院。3.损害结果之认定。九润亨通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平谷人话平谷”在平谷区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上述文章追评言论在平谷地区对被广泛传播,阅读量已经超过1.7万余次,对我公司的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更有不明真相网友甚至号召平谷人民共同抵制我公司的经营,其影响之恶劣可见一斑!综上所述,因九润亨通公司发布不当误导言论,引发网友对我公司群起攻击,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已经构成侵权。
被告方答辩
九润亨通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前程序原告方诉求
彤顺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九润亨通公司对我公司停止侵害,并恢复我公司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前程序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微信号:×××-ren“平谷人话平谷”账号主体为九润亨通公司,并由九润亨通公司运营。2017年8月6日,在该公众号上发布“网曝平谷大卖场海鲜店在海鲜里塞冰块增重”文章,该文章系网友投稿,九润亨通公司核实后发布,文章标题指向平谷大卖场内独立经营的海鲜店,主要内容系对该店经营行为曝光。其中有网名为“啊昆”评论“能卖给平谷人就不错了,回头看一下你们平谷的素质吧?保险公司都不给你们上保险,你们应该提高下素质了”,现该评论已经删除。九润亨通公司主张“啊昆”系彤顺德公司职工,并提交微信查询、腾讯手机管家-号码鉴定、朋友圈截图、大众点评、百度糯米等外卖平台、平谷资讯文章等佐证,彤顺德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另在文章评论中,有网名为“华灯初上”网友评论“彤顺德老板删了留言,但很抱歉已经被截图,人家原话是这么说的:“能卖给平谷人就不错了,回头看一下你们平谷的素质吧?保险公司都不给你们上保险,你们应该提高下素质了”……只能说明两点:一您不感恩心胸太窄;二您的海鲜也都是黑幕太垃圾!!幸好我从来没去过!!以后也绝不会去”。针对网友评论,彤顺德公司提交截屏显示作者回复“很多人还不了解咋回事,我解释下,本来这篇稿子是网友爆料在大卖场买海鲜出现问题,现在大卖场找到当事人态度诚恳道歉了,也给了回复和解释。评论区之所以骂彤顺德火锅,是因为他们老板在评论区说平谷人素质低,这才激怒了平谷网友,导致现在矛头转移到了彤顺德海鲜火锅”,“本来人家大卖场的事儿,彤顺德火锅店非要来挑衅,结果现在大家的矛头都针对彤顺德了,平谷人不傻”。经询,九润亨通公司表示从未发表上述言论,双方确认上述作者回复现未在评论中显示。
前程序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文章标题及内容并未指向彤顺德公司,争议起因系网友“啊昆”对文章发表的不恰当言论,虽上述评论已经删除且双方对“啊昆”的身份存在争议,但彤顺德公司主张的两处作者回复部分亦是对网友评论的持续回复,且九润亨通公司称并未发表彤顺德公司所述作者回复言论,双方均确认作者回复言论现并未在评论中显示。故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及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分析,彤顺德公司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九润亨通公司作为网络公众号的运营者,不仅要对自己的言行、文章的发布承担自我审查和审核的作用,还需要对网络评论、舆论导向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对部分用户的不当言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对可能因地域、文化差异等引起的矛盾及时化解,从源头解决误解与矛盾。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彤顺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九润亨通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网曝平谷大卖场海鲜店在海鲜里塞冰块增重”一文,从标题到内容均未指向彤顺德公司,但网友“啊昆”对该文章的不当评论引发了部分网友的不满,且有人指出“啊昆”系彤顺德公司的老板。彤顺德公司认为是文章的发布者即九润亨通公司通过作者回复将话题指向了彤顺德公司,引发了不明真相的网友对彤顺德公司的攻击,九润亨通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九润亨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没有发表过彤顺德公司指称的作者回复。根据举证原则,彤顺德公司对九润亨通公司发表的作者回复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彤顺德公司为此提供了截屏信息,九润亨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现文章评论区并没有彤顺德公司指称的作者回复内容,且彤顺德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故本院对彤顺德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彤顺德公司认为九润亨通公司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网友“啊昆”的身份,虽然九润亨通公司提供的证据反映出“啊昆”的微信号后缀与彤顺德公司在网上公布的电话具有一致性,但这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啊昆”系彤顺德公司的老板。九润亨通公司作为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应正确引导网友的评论,预防并及时制止网友的偏激、不当言论,希望九润亨通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今后的运营中加强监管。
综上所述,彤顺德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曹雪
审判员李蔚林
审判员王军华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国栋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