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连锁经营 / “大润发”被侵权,浙江高院判赔100万余元

“大润发”被侵权,浙江高院判赔100万余元

2024.02.22 01:03

文章来源:中国零售业博览会

摘要:

中国零售业博览会(CHINASHOP2019)新闻资讯频道可查看零售行业最新动态、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最新研究报告、展会最新进展等第一手资料。

对于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慈溪韩宝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百羚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岑若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驰名商标“大润发”被侵权,判赔100万余元。

据悉,韩宝公司的网络店铺中出售有被诉侵权商品,被诉侵权商品实物中明确贴有“制造商:宁波百羚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品牌:骆驼大润发”的字样。

去年12月,该案得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判定慈溪韩宝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百羚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08000元;岑若力对宁波百羚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还判定慈溪韩宝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百羚制冷科技有限公司需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

根据裁判要旨,虽然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服务类别与被诉侵权的冰箱商品不构成类似,但考虑到大润发超市在实际经营中亦会销售自有品牌的商品,且亦销售冰箱等家电类商品,两者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一定关联,消费对象也存在一定重叠。对于康成公司涉案“大润发”商标的相关公众而言,韩宝公司、百羚公司在冰箱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弱化了他们对康成公司与涉案“大润发”商标已有联系的认识,损害了康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韩宝公司、百羚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均构成对康成公司涉案“大润发”驰名商标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已标注来源和出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转载系为零售人提供知识支持。我们尊重版权,除非确实无法确认,都会注明作者和来源。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十分抱歉。如有标注来源错误,烦请联系我们协商解决。


展会咨询

孙先生  13146789310  sunke@ccfa.org.cn

孙先生  18032610878 sunmingqi@chinashop.cc

马先生 19520170057  matian@chinashop.cc

商务合作

赵女士 18701393158 zhaoyz@chinashop.cc

微信图片_20220120170652.jpg

文章来源:中国零售业博览会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中国零售业博览会,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