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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稳就业怎么稳?昆明发布20条措施

2024.03.06 14:17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连锁经营协会

摘要:

《昆明市2020年稳定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正式发布,从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大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聚集重点群体促进就业、全面开展线

《昆明市2020年稳定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正式发布,从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大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聚集重点群体促进就业、全面开展线上就业创业服务等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力争将疫情对就业影响降到最低,确保全市年度就业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确保全市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昆明市2020年稳定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保障重点企业及项目用工

对招工具有一定规模的,要积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要优先发布用工信息,优先保障用工需求。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照每名上班职工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加大人力资源市场化供给

聚焦建档立卡农村劳动力,动员人力资源公司、农村劳动力经纪人、村委会等“第三方机构”适时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招聘和转移,并按《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规定给予“第三方机构”100—600元的服务补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项目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新增一人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元每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3.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

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各地对城镇登记下岗失业人员中已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要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助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3000元,且每人只能享受1次,所需资金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4.帮助劳动者克服疫情恐惧心理

充分发挥基层“三支一扶”人员、农村劳动力经纪人、就业促进员队伍的作用,开展入户宣传动员,帮助各类用人单位和贫困群众知晓政策、运用政策。

针对部分担心害怕疫情感染不敢外出务工的群众,公开发布致企业和劳动者的一封信,编制发放农民工健康手册,组织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等,开展在线咨询指导,加强政策宣传和心理引导,鼓励其积极就业。

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及时纠正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或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有关人员等歧视行为。

5.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

支持各类企业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在疫情期间采取“先线上、后线下”,“先理论、后实作”,师带徒等方式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将传染病防控常识、职业道德素养、心理健康、安全防护等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对已经报备并认定可实施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可根据企业提出的培训需求预拨50%的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根据所取得的企业技能等级证书给予1300—6000元培训补贴。


大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6.加大稳岗返还力度

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稳岗返还标准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返还;对于深度贫困地区的参保缴费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给予返还;对符合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缴费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金额。

7.继续执行社会保险降费率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实施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继续实施1%的总费率(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工伤保险费率在原执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即按现行国家基准费率标准的45%执行,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8.允许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

9.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由25%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由15%下调为10%。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相应调整征信记录,免予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聚焦重点群体促进就业


10.鼓励吸纳劳动者就业

对受疫情防控等影响的重点企业及上下游企业,可根据企业职工人数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且每户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税收归属昆明市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当年吸纳安置昆明市户籍的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劳动者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按每吸纳一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税收归属昆明市非国有企业当年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的,按规定给予400—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或奖励。

11.加大主城区对贫困县区的精准帮扶力度

继续实施主城区精准帮扶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在现有精准帮扶的基础上,将宜良县、石林县、阳宗海风景区纳入对“一区两县”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帮扶的范围,确保主城区每年接收安置“一区两县”农村劳动力7500人以上。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开展此项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

12.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实施“百企万岗入昆计划”,依托昆明市与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普陀区劳务协作等平台,主动对接东部受疫情影响较小、用工需求量较大的地区和企业,开辟劳务合作新区域,促进劳动者省外转移就业。加大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联系力度,扩大农村劳动力赴新疆开展采摘棉花、瓜果等季节性务工规模。

鼓励有条件的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县、乡(镇、街道)合作建立劳务输出合作社,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转移输出,鼓励劳动者和企业自发组织转移就业,按《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给予服务补贴、交通补贴、培训补贴。

13.鼓励重点领域开发岗位

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交通运输、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广泛收集工业制造、交通运输、商贸物流、建筑、医疗卫生等领域项目建设和岗位需求信息,并组织企业及时将岗位信息录入“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和昆明智慧就业服务平台,实现岗位归集、信息共享。

14.聚焦贫困劳动力保就业

各村级(社区)党组织副书记为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基层乡镇(街道)社保所、社区(村)就业促进员的作用,开展劳动力调查统计和求职登记,对建档立卡农村劳动力严格按照“六个清楚“标准实施动态摸底。对存在返贫风险的贫困户,实施“一对一”帮扶,逐人落实好就业帮扶措施,确保脱贫户不返贫。针对农村地区贫困家庭和边缘户开发3000个“扶贫特岗”兜底安置,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资金从市级切块的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针对符合“三无”条件的“三类”人员,适量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为就业困难的建档立卡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帮扶,确保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至少有1名人员就业。对贫困县区受疫情等影响而形成的农民工返乡,可结合当地资金数额适量开发一批应急城镇公共服务岗位,用于安置到省外务工受影响返还的农民工(包括到我省务工的外省户籍农民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每人每月岗位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依托基础设施项目、各类创业(产业)园区、农业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农民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等平台,对没有条件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实施就近就地安置,并按规定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15.大力鼓励返乡创业

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创业示范园、农村创新创业和返乡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扶贫车间,推进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市级财政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经市级评审认定为农业创业示范村、农业创业示范园(基地)、扶贫车间的,市级财政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本市户籍的返乡农民工在本村(本乡镇)创办经济实体且办理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当地3人及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创业者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补贴和一次性1万元的场租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暂时难以外出务工,在本地创办实体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工,同等享受所在地区的创业扶持政策,优先给予“贷免扶补”创业贷款和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所需资金从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对由社会机构创办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且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的创业载体,按照创业载体降低或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的50%,从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6.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举措

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疫情防控期间,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利用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


全面开展线上就业创业服务


17.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力度

强化对“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网上服务大厅”、“昆明智慧就业”、昆明人才招聘考试网、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宣传,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积极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促进数据信息归集共享。根据疫情防控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线下招聘及就业培训工作。

18.开展线上业务办理

将各类公共就业服务由线下服务转为线上服务,充分利用好新上线的“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网上服务大厅”和“昆明智慧就业”平台,开展各项公共就业服务业务办理,实现“不见面办理”,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不中断。进一步优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流程,开辟线上绿色通道,让关乎疫情防控、民生保障的贷款申请企业尽快完成审批流程。

健全组织保障措施


19.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是稳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落实就业补助配套资金,并统筹使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技能提升专项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要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对就业目标任务、工作责任、督促落实进行跟踪问效,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及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应对处置。

20.加强就业形势监测研判

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做好就业形势研判。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


本文来源:昆滇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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