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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云南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待遇不受影响

2024.03.06 14:17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连锁经营协会

摘要:

      3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

      3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减、缓、延”等措施,积极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解决当前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了更好地解读《通知》的相关内容,3月10日下午,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二十二场新闻发布会在昆明召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志学从三个方面对《通知》内容进行了解读。


1.解决企业因疫情影响收入减少,缴医保费有困难的问题

方案提出,各地在确保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自2020年2月起,对参保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最长5个月的减半征收,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医保待遇享受(包括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也就是说在减征期间,企业少缴一半的医保费,但职工的医保保障水平仍然保持不变。经初步测算,我省通过实施阶段性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预计可为企业减负35亿元。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减征对象主要是企业(具体是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减半征收),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减征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不得延后执行。对于基金压力大的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6个月以下的,地方政府认为仍有必要实施减征,也可以由地方来决策,前提条件是确保待遇发放和基金的平衡。

2.解决部分企业经减征后,短期内缴医保费仍然有困难的问题

方案提出,对受疫情影响,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缴费仍有困难的企业,只需向参保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资产负债表等材料,并在不跨过2020年12月31日的情况下,就可以申请最长6个月的缓缴,缓缴具体期限由实施缓缴的统筹区确定,缓缴时间不得跨过2020年12月31日。在缓缴期间,除不划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外,职工各项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缓缴期满后,保费统一补缴,补划个人账户,不收取滞纳金。如果缓缴期满未补缴的,将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并依法依规处理。

3.解决城乡居民受疫情影响,暂时不方便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问题

方案提出,将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截止期由原来的2月底,延长至2020年6月25日,防止城乡居民因疫情影响,一时没法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错过缴费期而出现断保。只要6月25日前缴费的,都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高志学介绍,下一步,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将督促各州市、县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履职,简化办理流程,提高资料转接、问题处理效率,缩短办理时间,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并积极倡议、引导办事人员实行“不见面”办事,尽量采用“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各项业务,确保不因疫情影响参保人员利益,也让农村劳动力安心外出务工就业,确保这项援企稳岗措施落实落地,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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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云岭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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