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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要】8则数据不正当竞争案裁判规则汇总

2024.03.21 21:23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点击上方“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可快速关注!编者按一年一度的“百一杯”知识产权案例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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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一年一度的“百一杯”知识产权案例概要(裁判规则)撰写比赛再次拉开帷幕,法务收藏家在接下来一个月的时间里,将持续发布参赛的案例概要作品。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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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篇参赛作品是由上海大学研究生--肖静、姚甜甜同学撰写,其归纳总结了8则数据不正当竞争案裁判规则。


8则数据不正当竞争案

裁判规则汇总


〖案例述评〗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日益成为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数据资源的获取与利用是极为重要的一种资源配置。在数字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形下,企业之间关于数据所有和数据竞争的纠纷呈现上升的趋势。


司法实践中,对于数据竞争行为的判断,有的法院从数据获取的方式进行判断,有的法院则结合诉争数据的性质分析。根据本组裁判案例的分析,可以将企业数据区分为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两者认定既有相同也有不同。


对于企业公开数据,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判断第三方获取公开数据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第三方并非可以任意获取、使用其他平台的公开数据,超过必要限度使用公开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考虑数据开发平台对数据产品的成本投入。若第三方企业经授权获取其他平台未投入处理成本,且没有作为重要资源予以运营和保护的用户原始数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若开发者因对其数据产品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成本加以处理,从而享有独立财产性权益的,他人擅自获取数据产品进行牟利将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针对开放平台的用户个人信息考察双重许可。在类似微博等开放性社交平台上,第三方平台未经用户同意且未获得开放平台的授权,擅自获取并使用并展示开放平台的用户信息,应当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企业的非公开数据,着重考察合法性基础和获取数据的手段。首先,第三方平台获取数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基础,在没有法律或其他必要、紧急情况下,若在未经数据开发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抓取、存储开发平台的非公开信息缺少合法性基础,通常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其次,第三方平台通过非正常技术手段抓取、展示和分析书开发的非公开数据,采取破坏或绕开平台访问权限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断平台数据之间的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的裁判逻辑通常为:先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基础,再考虑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有无采取非正常手段获取其他平台数据。此外,还应当兼顾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权衡被诉行为对竞争相对方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以及对消费者利益和竞争秩序的影响程度等基础上对其损害后果作出综合认定。


对非搜索引擎的robots协议限制

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提示〗在非搜索引擎应用场景中,在不损害公共利益与竞争秩序的情况下,网站经营者通过robots协议对其他网络机器人的抓取进行限制,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


〖标签〗搜索引擎|robots协议|不正当竞争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民终28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创科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字节跳动公司”)


〖案情概述〗

“微头条”与新浪微博相同,均是社交性质的内容产品。字节跳动公司将“ToutiaoSpider”网络机器人抓取的结果用于“微头条”等产品。微梦创科公司是微博平台的主办单位,2016年4月15日,其在m.weibo.com网站robots协议中以文字宣示方式限制字节跳动公司“ToutiaoSpider”网络机器人抓取相关网页信息(没有其他技术上的限制措施)。字节跳动公司在微梦创科公司设置上述限制声明后,仍然使用“ToutiaoSpider”网络机器人抓取新浪微博的内容,并根据是否获得新浪微博博主的授权,对获得授权的内容用于“微头条”产品。


字节跳动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微梦创科公司立即停止通过robots协议对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浪微博”网站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微梦创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属于微梦创科公司经营自主权范畴内的正当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字节跳动公司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微梦创科公司的被诉行为导致字节跳动公司的网络机器人无法正常抓取相关网络信息,降低了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网络平台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字节跳动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网络用户的选择权,违背《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的公平、开放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


二审法院认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仅可作为搜索引擎服务行业的商业道德,而不能成为互联网行业通行的商业道德。搜索引擎场景下的robots协议的较为严格的限制,主要是基于搜索引擎便于公众搜索,降低搜索成本的功能,符合互联网互联、互通、共享、开放的精神。在非搜索引擎的应用场景中,特别是在类似本案字节跳动公司的“toutiaospider”网络机器人将抓取后的内容直接“移植”到“微头条”,实现对微博内容实质性替代的应用场景,不宜当然地借用对于搜索引擎进行限制的规则。


robots协议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维系企业核心竞争力,维系市场有序竞争的一种手段。在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损害竞争秩序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网站经营者通过robots协议对其他网络机器人的抓取进行限制,这是网站经营者经营自主权的一种体现。


未经允许获取并使其他平台用户信息的

构成不成当竞争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提示〗第三方平台未经用户同意且未经开放平台授权,获取并使用并展示他人平台用户信息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标签〗社交平台|数据抓取|未经许可|权限接口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16)京73民终58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淘友技术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淘友科技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


〖案情概述〗

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人,是网站www.weibo.com、www.weibo.com.cn、www.weibo.cn的备案人,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用户可通过该平台进行创作、分享和查询信息。淘友科技公司和淘友技术公司共同经营脉脉软件及脉脉网站(网址为http://maimai.cn),淘友科技公司是脉脉软件的数字签名人。微梦公司和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曾通过微博平台OpenAPI进行合作,由微梦公司提供服务,双方的《开发者协议》在开发者和微梦公司间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新浪微博与脉脉软件同属于社交类软件,二者存在竞争关系。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诉称上诉人通过脉脉软件对其实施了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立即停止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脉脉网站首页、脉脉客户端软件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8998元。原审被告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关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淘友科技公司和淘友技术公司明知需要通过申请获得微博用户相关信息的接口权限,且合作终止后应当及时删除从新浪微博获取的用户信息的情况下,在合作期间超出许可范围抓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并在合作终止后较长一段时间持续使用该类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危害到新浪微博平台用户信息安全,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竞争利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经新浪微博用户的同意及新浪微博的授权,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中非脉脉用户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OpenAPI的运行规则,损害了互联网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微梦公司的竞争优势及商业资源,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展示对应关系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超过必要限度使用他人收集的数据信息

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提示〗超过必要限度使用他人收集的数据信息,构成实质性替代他人产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标签〗数据|必要限度|不正当竞争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16)沪73民终24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汉涛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杰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杰图公司”)


〖案情概述〗

汉涛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网向网络用户提供商户基本信息及点评信息。在百度地图中搜索某一商户,页面会显示用户对该商户的评价信息,其中有大量信息来自于大众点评网,另有部分来自于其他网站的评论信息。百度知道是百度公司推出的另一个产品。网络用户在百度知道搜索某一商户名称时,百度公司会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来自大众点评网的大量点评信息。信息均全文显示且主要位于用户评论信息的前列。


杰图公司运营的城市吧街景地图向网络用户提供实景地图,该网站通过API调用了百度地图或腾讯地图,通过链接可跳转至百度地图的网站,在百度地图网站可看到该商户有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


汉涛公司认为百度公司和杰图公司所使用的商户评论信息大量来自于大众点评网,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百度公司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23万元。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能给汉涛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首先,百度公司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产品中大量使用来自大众点评网用户的评论信息,已对大众点评网构成实质性替代,这种替代必然会使汉涛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其次,百度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虽然百度公司商业模式上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消费者的用户体验,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具有积极的效果。但是百度公司通过搜索技术抓取并大量全文展示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其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汉涛公司的利益,也可能使得其他市场主体不愿再就信息的收集进行投入,破坏正常的产业生态,并对竞争秩序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杰图公司是否与百度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法院认为,杰图公司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调用百度地图,并非单纯指向百度地图中的点评信息,其主观上没有与百度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其行为符合行业通行做法,不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无不当。


未经许可利用爬虫技术盗用他人大数据资源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翔、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提示〗未经他人许可利用爬虫技术获取他人所有的数据,并无偿用于自身的同类产品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标签〗不正当竞争|未经许可|数据爬取|无偿使用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3民初82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谷米公司)。

被告: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元光公司)、邵凌霜、陈昴、刘江红、刘坤朋、张翔。


〖案情概述〗

谷米公司是“酷米客公交iPhone版软件(简称:酷米客公交)V1.0.6”和“酷米客公交Android版软件(简称:酷米客公交软件)V1.0.5”(上述两软件以下简称“酷米客”)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元光公司是“车来了实时公交查询软件V1.0”(以下简称“车来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两公司经核准的经营项目中均包含“软件开发”,各自开发“酷米客”APP软件和“车来了”APP软件均为用户提供定位、公交路线查询、路线规划、实时公交信息地理位置等服务。自 2015 年 11 月起至 2016 年 5 月元光公司为了提高其开发的“车来了”在中国市场的用户量及信息查询的准确度,法定代表人及总裁邵凌霜授意陈昴,指使公司员工刘江红、刘坤朋、张翔等人利用网络爬虫软件获取包括谷米公司在内的竞争对手公司服务器里的公交车行驶信息、到站时间等实时数据。用于其“车来了”应用程序,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谷米公司以元光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元光公司于向谷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并驳回谷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关于元光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评定标准是竞争方式是否符合同业者遵循的商业惯例、是否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与双方的市场占有率不具有直接关系。本案中,“酷米客”APP后台服务器存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已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谷米公司作为“酷米客”软件著作权人,同样享有对该软件所包含的信息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享有合法权益。未经谷米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获取该软件的后台数据并用于经营行为。被告元光公司未未经谷米公司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进入谷米公司的服务器后台的方式非法获取并且无偿使用原告谷米公司“酷米客”软件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具有非法占用他人无形财产权益,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使被告“车来了”APP在案发时的行业排名高于原告“酷米客”APP,并不能以此否定被告案涉被诉行为的可责难性。


非法利用他人研发的数据产品牟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提示〗数据产品开发者对其数据产品享有独立财产性权益,他人擅自获取数据产品进行牟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标签〗衍生数据|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数据财产权益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浙01民终731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美景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


〖案情概述〗

淘宝公司系阿里巴巴卖家端“生意参谋”零售电商数据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为淘宝、天猫店铺商家提供大数据分析参考,帮助商家实时掌握相关类目商品的市场行情变化,改善经营。该数据产品的数据内容是淘宝公司在收集网络用户浏览、搜索、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所产生的巨量原始数据基础上,通过特定算法深度分析过滤、提炼整合后而形成的以趋势图、排行榜、占比图等图形呈现的指数型、统计型、预测型衍生数据。


美景公司系被诉侵权“咕咕互助平台”的运营商,其以提供远程登录已订购涉案数据产品用户电脑技术服务的方式,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淘宝公司涉案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从中牟利。


淘宝公司认为美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一审判决美景公司赔偿淘宝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后,被告美景公司提出再审,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第一,淘宝公司收集并使用网络用户信息的行为是否正当。法院认为,淘宝公司经授权后收集使用的原始数据均来自于淘宝用户的主动提供或平台自动获取的活动痕迹,不存在非法渠道获取信息的行为;淘宝公司收集、使用原始数据的目的在于通过大数据分析为用户的经营活动提供参谋服务,其使用数据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淘宝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正当性。


第二,淘宝公司对于“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是否享有法定权益。法院认为,网络运营者依其与网络用户的约定享有对原始网络数据的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过网络运营者大量的智力劳动成果投入,经过深度开发与系统整合,是与网络用户信息、原始网络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衍生数据。可以为运营者所实际控制和使用,并带来显著经济利益。网络运营者对于其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


第三,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淘宝公司对于其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被诉行为直接将他人市场成果为己所用,从而获取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明显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淘宝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模式,削弱了淘宝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与核心竞争力,扰乱了大数据行业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超过合理限度抓取公开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码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提示〗公开数据并非可以任意获取、使用,超过必要限度使用公开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标签〗公开数据|合理限度|不正当竞争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0108民初504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广告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

被告:南京码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码注公司”)、梁斌


〖案情概述〗

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向企业提供商业数据服务、商业档案服务、芝麻分服务、诚信等级服务等一系列诚信体系服务。“诚信通”是原告阿里巴巴针对内贸企业量身打造的,以企业诚信体系为内核的电子商务会员服务。


两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发布法律声明,称“除非阿里巴巴中国站另行声明,阿里巴巴中国站内的所有产品、技术、软件、程序、数据及其他信息的所有权均归阿里巴巴中国站服务提供者及/或关联公司所有。未经阿里巴巴中国站服务提供者及/或其关联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机器人、蜘蛛等程序或设备监视、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载、下载等方式擅自使用阿里巴巴中国站内的任何内容”。


二被告未经阿里巴巴同意,擅自获取阿里巴巴平台数据,包括1688店铺、主营产品、商品数量、联系人、联系地址、诚信通开通年限、信用等级等数据,并据此建立自身数据库。


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数据,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3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码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满足以下条件:1.二原告因被告码注公司的竞争行为受到损害;2.被告码注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二原告因码注公司的行为而受到损害。首先,原、被告提供服务的相关公众存在交叉。其次,被告码注公司将1688网站公开显示的企业信息使用于“企业名查询”网的行为,会导致1688网站用户的流失,损害原告的利益。


码注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本案涉及“数据”这一特殊客体。“数据”同时具有公共性特征,信息的流动和共享有利于提高社会利益。所以在数据的控制与分享之间,还需要考虑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在判断本案被告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时,需要通过竞争行为对市场效率、社会利益、行业竞争秩序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由于缺乏市场的检验,尚无法得出码注公司作出的活性值有利于市场效率及社会利益的结论。原告为收集数据投入了大量资源且为原告经营活动的重要资源。二原告通过网站做出了禁止未经许可使用爬虫软件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法律声明。故涉案数据虽已经公开,但并非可以任意获取、使用,码注公司不可以毫无节制地抓取、使用涉案数据,应当本着善良、诚信的原则,在必要限度内使用涉案数据。码注公司可以参考1688平台公开的数据,但其将1688平台的公布的商家数据直接用于其网站,甚至可以直接替代1688平台的部分功能,显然超过合理限度。综上,被告的行为损害了二原告的利益,且其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非正常手段抓取并分析非公开数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提示〗对于非公开数据,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技术手段抓取、存储、展示和分析的行为破坏或绕开平台访问权限,构成不正当竞争。


〖标签〗数据爬取|访问权限|不正当竞争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民申5573号再审裁定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蚁坊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


〖案情概述〗

微梦公司系微博平台的运营方,是微博平台及微博产品中所有信息内容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前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程序代码、界面设计、版面框架、数据资料、账号、文字、图片、图形、图表、音频、视频等。蚁坊公司为蚁坊软件网、网页版鹰击系统,以及安卓手机端鹰击应用的运营者。蚁坊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页版鹰击系统和安卓手机端鹰击应用为其用户提供微博数据服务,具体包括获取、存储、展示和分析微博平台数据,并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双方因蚁坊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蚁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判决,蚁坊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8万元;驳回微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关于蚁坊公司获取微梦公司数据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从以下角度进行裁判分析:


第一,就双方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目的,不同经营者对同一经营资源或交易机会进行争夺的情形也属于现代市场中的竞争关系。蚁坊公司不正当地获取新浪微博数据进行商业化利用,在提高自身竞争优势的同时,会减弱微梦公司利用该数据进行商业化利用的交易机会与空间,二者应当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


第二,蚁坊公司获取数据行为是否合法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关键在于鹰击系统获取新浪微博数据的方式是否具有正当性。鹰击系统以收集、分析微博信息为主,提供有关领域的舆情监测服务,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属于典型的商业性服务行为,该服务行为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蚁坊公司通过技术手段破坏或绕开微梦公司的技术限制,获取数据的行为缺少合法性。


因此,经营者未获取许可的情况下,以技术手段破坏或绕开访问权限并以非正常手段抓取、存储、展示和分析非公开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授权获取其他平台用户原始数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祺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提示〗经授权获取其他平台未投入处理成本,且没有作为重要资源予以运营和保护的用户原始数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标签〗授权同意|个人数据|成本投入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号〗(2020)粤0192民初2040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

被告:杭州祺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祺韵公司)、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视公司)


〖案情概述〗

原告腾讯公司经授权取得《英雄联盟》《QQ飞车》《逆战》《地下城与勇士》《穿越火线》(以下简称涉案网络游戏)游戏软件及全部游戏内元素的美术作品、音乐等作品的著作权,同时在开展游戏云平台业务。被告祺韵公司在“5G芝麻”平台(包括PC端、手机端)未经授权预装涉案网络游戏,用户可以在PC端、手机上模拟按键,对游戏进行操作,该云平台将游戏运行过程中生成的游戏内美术素材、游戏动态画面等通过网络传播给用户。祺韵公司还在网站(https://www.zhimagame.net/)以涉案网络游戏为亮点,宣传推广其云游戏业务。优视公司为软件“PP助手”的开发、运营者,该软件中提供了软件“5G芝麻”下载、分发服务,仅作为上述应用下载、展示的平台。腾讯公司认为,祺韵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对游戏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截取游戏用户的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游戏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优视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判决祺韵公司向腾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0000元,并驳回了腾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关于祺韵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这一问题, 法院认为:对于用户因注册、浏览、交互式参与等行为而在平台上留下的原始数据,如果平台在数据收集后,没有投入更多的成本将这些数据作为重要资源予以运营和保护,不宜因平台主张利益就对其进行保护,否则将导致数据封闭和数据垄断。本案中,腾讯公司收集的游戏用户的账号信息及参与游戏的相关数据,均属于原始数据。在这些数据的形成过程中,用户起着主导作用,是用户使用腾讯公司服务时附随而生的。腾讯公司不享有对游戏用户数据的专有权利,祺韵公司在收集游戏用户的账号及游戏相关数据时,获得了游戏用户的授权,没有破坏腾讯公司的技术保护措施,并非违法取得,且祺韵公司收集和使用游戏用户数据时并未影响案涉游戏的正常运行,祺韵公司收集这些原始数据的行为,并未损害腾讯公司合法权益,不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作者信息〗肖静、姚甜甜,上海大学民商法专业2021级研究生


主办单位 上海大学法学院 / 知识产权学院

承办单位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协会

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应用研究中心

上海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上海大学)

支持单位 百一知识产权

媒体支持 法务收藏家

上海知产观察

支持单位

百一知识产权(FORIDOM IP LAW FIRM)设立于2004年,是专业的品牌与科技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百一领御专利代理事务所、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上海百治科技有限公司,以“最大化客户权益”、“卓越创造可能”为核心理念,以建立国际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目标,致力于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的一站式、定制化的综合解决方案。


百一知识产权,获得客户与业内的高度认可。先后荣获:2020年-2021年度IAM全球专利1000强、2020年度WTR1000强、2018-2019年度优秀知识产权诉讼卓著团队、2018-2019年度著作权诉讼全国十佳、连续九年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机构、首批上海商标代理服务规范达标单位、首批上海十佳商标代理机构、首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头部机构、连续六年获得合同信用等级AAA认证,2016年入选中国星级专利代理机构、MIP中国东部专利服务排名第一梯队,百一被荣誉认定为同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科研实习基地、上海政法大学实践教学基地。


百一团队在执业过程中,担任多项社会职务,包括国际商标协会立法与监管委员会委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调委首批调解员、首批上海市专利运营特派员、首届上海市商标品牌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服务基地特聘专家、上海技术交易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专家、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应用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中华商标协会理事、上海市商标品牌协会常务理事、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等。百一团队也获得多项荣誉,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和知识产权事业贡献者荣誉、全国商标代理金牌服务个人、WTR商标申请与策略杰出个人、WTR商标保护与诉讼杰出个人、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领域杰出人物、上海知识产权服务之星、年度知识产权优秀工作者等。


百一团队同时创造了多项典型案例,包括2019-2020年度、2015-2016年度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年度知识产权经典案例、2020年度上海十佳商标案例等。

编辑 |欧阳婧

正文| 肖 静、姚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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