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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化合物公开是否充分及修改是否超范围的认定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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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结案信息|化合物公开是否充分及修改是否超范围的认定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原告安徽金马橡胶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淄博万科化工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该案涉及化合物公开是否充分及修改是否超范围认定问题。
本案中,本专利是名称为“橡胶再生活化剂及其制备方法”的第200810233957.5号发明专利权。原告认为本专利已经给出了所要求保护的物质的化学结构式,且说明书中记载了原料物质的结构组成及反应机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认该化合物。且从本专利所保护的主题以及发明构思的整体、改性剂的作用、实审审查意见以及本发明的反应机理来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能够通过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故权利要求1-4修改不超范围。

相关权利说明书内容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制备权利要求1橡胶再生活化剂所使用的原料为“生产抗氧剂168-亚磷酸三酯的结晶母液”。而专利说明书并未公开生产抗氧剂168-亚磷酸三酯的工艺条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原料物质中的结构组成。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1所述橡胶再生活化剂的公开未达到能够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地确认的程度。其次,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依据说明书公开的所述制备方法不能确认权利要求1所述结构式的混合物的橡胶再生活化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得出OR基团为OH基团的结论。金马公司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综上,原告的所有主张均不能成立,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已生效。(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审一庭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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