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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玩具行业为例,分析「知识产权竞合维权」策略!

2024.03.21 22:11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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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高玉光

原标题:知识产权“竞合”维权试析--以玩具行业为视觉


IPRdaily导读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当出现侵权纠纷时,攻防双方进行的是一场人力、财力及智力上的角逐。权利人在智力创造时,应该构造多种知识产权作为武器,构建全方位立体攻防体系,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简析



日前,笔者代理了一个玩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为:广州A公司生产销售了一款“长颈鹿”玩具(如下图所示,以下简称“涉案玩具”),该涉案玩具为弹性橡胶材质,适合儿童玩耍。



该款涉案玩具原被法国B公司在中国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C专利”),C专利因为未缴纳年费已经失效。该C专利失效之后,A公司依据该失效的C专利开始生产并销售款式相同的玩具。之后,B公司给A公司发来《律师函》,表示A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玩具涉嫌侵犯了B公司对涉案玩具享有的著作权。随同上述《律师函》一同发来的还有一份《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著作权人是B公司。中国和法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


本案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竞合”的典型案例。实践当中,国内外已经发生过多起类似权利竞合侵权案例,而各地法院的裁判及观点不尽相同。


浙江地区和广东地区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实施,故他人对该外观设计的实施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而江苏地区法院认为权利人同时拥有专利权和著作权,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他人实施该外观设计的行为仍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但所有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都一致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一种客体可能同时属于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其中一种权利的终止并不当然导致其他权利同时也失去效力。”但在对于著作权是否因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而有所限制这个问题上有所不同,浙江地区的法院认为著作权中属于和专利权重合的那部分,会因为专利权的终止而不受保护,而江苏地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完整的,不因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而受有任何影响。


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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