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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复制发行汇编作品中非实质性组成部分不侵害专有出版权

2024.03.21 22:13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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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结案信息 | 复制发行汇编作品中非实质性组成部分不侵害专有出版权

  近日,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长江文艺出版社)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教育科学出版社,一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分店(简称图书大厦亚运村分店)因侵害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冯刚、杨洁、章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案件详情:

  教育科学出版社享有图书《苏霍姆林斯基选集(五卷本)》(简称《苏》)在中国境内以中文版图书形式翻译、复制、发行图书的专有使用权。教育科学出版社认为长江文艺出版社未经许可,翻译、复制、发行与图书《苏》完全相同的图书《给教师的建议》(简称《给》),侵害了教育科学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该书在长江文艺出版社网站、当当网、京东网、亚马逊网等电商平台大量销售,给教育科学出版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声誉毁损。图书大厦亚运村分店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图书,同样侵犯教育科学出版社的权利。因此,教育科学出版社将长江文艺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分店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教育科学出版社与奥莉加签订的《著作权使用同意书》、《乌克兰公民文学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合同》、《出版合同》,结合图书《苏》多年持续出版、印刷的事实,可以认定教育科学出版社取得了图书《苏》的专有出版权,在授权期间,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发行与《苏》相同的图书。

  根据查明的事实,长江文艺出版社在教育科学出版社专有出版权授权期内出版发行了图书《给》,该书作者及内容与图书《苏》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给教师的100条建议》相同。尽管长江文艺出版社也取得了原著作者法定继承人奥莉加的授权,获得了专有出版权,但该授权获取时间为2014年2月,晚于教育科学出版社获得授权的时间。因图书《苏》出版在先,获得了多项重大奖项,在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长江文艺出版社作为专业图书出版机构,理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不得出版与他人在先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但长江文艺出版社未征得教育科学出版社许可,未尽审查注意义务,即行出版发行图书《给》,该行为侵犯了教育科学出版社对《苏》依法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过错明显,在业内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教育科学出版社要求长江文艺出版社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图书大厦亚运村分店说明了合法进货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给教师的建议》;

  二、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图书《给教师的建议》;

  三、被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一家北京或湖北出版、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声明的义务,为原告教育科学出版社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教育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6万元;

  五、被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教育科学出版社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六、驳回原告教育科学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专有出版权不属于著作邻接权,而是指在特定领域即图书出版发行行业内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这两个权项。所谓取得专有出版权,就是依据上述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取得了专有许可使用的权利。

  专有出版权指向的客体应为图书的整体或实质性部分,而不能延及图书中各个非实质性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苏》书共五卷册,由苏霍姆林斯基创作的11部图书及68篇论文汇编而成,其中第二卷由包括《给教师的100条建议》在内的三部图书构成。《苏》书对上述图书及论文的编排和选择体现出了一定的独创性,构成汇编作品。长江文艺出版社仅仅使用了教育科学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苏》书的部分内容,即《给教师的100条建议》;且教育科学出版社并未举证证明或说明《给教师的100条建议》是《苏》书的实质性部分。因此,长江文艺出版社并未侵害教育科学出版社就《苏》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长江文艺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采信;其相应的上诉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支持。教育科学出版社基于长江文艺出版社侵害其就《苏》书享有专有出版权而主张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纠正。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驳回教育科学出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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