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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2017商标代理机构典型案例及点评

2024.03.21 22:18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上海西卡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6日申请第752265...


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


上海西卡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6日申请第7522658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非金属门装置;非金属登记牌”等商品上。该商标初审公告后,被通用电气公司提出异议,经异议、异议复审、一审诉讼审理,均核准注册,通用电气上诉至北京市高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灯泡商品均属日常家居商品或零部件,与灯泡等商品具有一定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两者具有关联,从而误导公众,损害通用电气的利益。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对于准确理解驰名商标保护标准以及加大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典型意义。


◎浩鼎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原告的浩鼎商标(诉争商标)被商标局引证鼎浩DINGHAO商标(引证商标)驳回,复审后商评委维持了驳回决定。原告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前,经双方协商,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在接受适当经济补偿后注销与诉争商标相冲突的商品。在引证商标冲突商品的注销核准公告补充提交至法院后,法院基于情势变更裁定撤销被诉决定。后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核准诉争商标注册,诉争商标在公告后得到注册。


由于商标分案申请和部分转让在我国尚未实施,导致在先商标所有人不能盘活商标权利中的部分“死”资产,也使得在后商标申请人在商标高度近似难以通过获取同意函确保其商标注册的情况下,不得不对在先商标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即业内常说的“撤三”)。目前行政司法程序都不倾向等待“撤三”的最终结果,双方常常耗时费力也未必如愿以偿。此种情况下,通过洽谈协商并支付一定对价,说服在先商标所有人让渡“死”资产,显然是“双赢”的解决方案。


◎好达HAODA商标行政诉讼案


诉争商标好达HAODA和引证商标HONDA的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经多次转让后变更至本港公司名下。本田公司以引证商标驰名及恶意注册为由请求撤销诉争商标。商评委以不能证明引证商标驰名为由,裁定维持注册。一审法院判决引证商标应获得驰名商标保护,本港公司构成恶意注册,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判决撤销被诉裁定。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程序申请适用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实体申请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审存在错误但结论正确,维持原判。此案明确了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界限; 明确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行为,也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调整的对象。


◎奇星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1995年1月7日,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723369号奇星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在“人用药”商品上注册。李敏于2011年9月16日在第3类上申请注册第9969333号奇星商标。2012年11月20日,诉争商标初审公告后,白云山公司提起异议,后经商标局、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院审理,均依法裁定诉争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是一起通过驰名商标法律制度保护老字号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在老字号众多的医药领域,亟须遏制抢注行为,加强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驰名商标是商标保护的法律概念,不是一种荣誉和商业宣传概念,本案体现了驰名商标作为商标保护制度,对老字号提供的强有力法律支持。


◎北京庆丰包子铺与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


北京庆丰包子铺字号庆丰最早于1956年创建,1998年1月28日在第43类“餐饮”服务注册第1171838号慶豐商标。山东庆丰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北京庆丰包子铺认为,山东庆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庆丰曾在餐饮服务行业工作,明知庆丰包子铺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仍使用庆丰字号成立餐饮公司,并在其官网、店面门头上使用庆丰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一审、二审均未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北京庆丰包子铺向最高院提起再审。最高院推翻济南市中院、山东省高院的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山东庆丰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该案被评为最高院“2016年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招联商标异议案


异议人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由招商银行和中国联通共同组建,主营互联网金融服务。异议人2014年9月3日就招联商标事宜召开新闻发布会,百度、新浪、腾讯等媒体当天予以报道。2014年9月4日,招联商标被南京知联商务咨询中心抢先申请注册;初审公告后,异议人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异议。2017年2月7日,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该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被异议人是一家信息咨询公司,对互联网信息具有特别的敏感,同时被异议人还存在大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从此案可以看出,对抢注他人独创性较强的商标,恶意明显的,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时,对“有一定影响”的要求不宜过高。应充分认识当下互联网传播迅速的特点,在认定“有一定影响”时,以互联网思维考量和判断。


◎發育寶-S商标驳回复审案


商标局以该商标是宠物饲料的品种名称,且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为由,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其注册申请。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大量经销协议、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印有發育寶-S商标的产品在全国多个地区销售。申请人提交的杂志页面、展会照片等宣传证据,表明申请人对發育寶-S品牌产品进行了长期广泛宣传,增强了發育寶-S作为商标的显著性,注册使用在第31类“饲料;宠物食品”等商品上,足以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应予初步审定。


◎苏维妮商标无效案


申请人苏文耐克斯公司在第10类“奶瓶”等产品上在先注册和使用SUAVINEX商标,并使用苏维妮商标(未注册)作为其对应的中文商标,且已通过大量使用和宣传获得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苏维妮指定在第10类“婴儿用安抚奶嘴”等商品上,注册人系申请人的代理商。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商评委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代理人应尽的诚信义务为由,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在外文商标及其中文音译商标的近似性判断问题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为国外企业实现对其已使用但未注册的中文音译商标的保护提供了解决思路。


◎zoo商标撤销复审案


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对ZOO商标作出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决定,提起撤销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理查明,广州太映为使用ZOO商标,在2013年-2014年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购买咖啡机、租赁商铺、印刷ZOO COFFEE手提袋、委托承办开业庆典活动等。基于上述事实,商评委认为广州太映真实使用ZOO商标意图明显,可以认定其在2010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内对ZOO商标在咖啡馆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评委认定,对于商标权利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能发挥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情形的,可以认定对注册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此案提醒广大商标权利人,在商标获准注册后,应积极、真实使用,在使用筹备阶段也应保存相关筹备使用的证据。


◎郫豆、县瓣商标无效宣告案


自然人唐某2013年11月12日在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申请郫豆(申请号13525284)、县瓣(申请号13525285)两件商标,并核准注册。2016年5月31日,郫县豆瓣商标权利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认为,郫豆、县瓣两商标共同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其商品来源,该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评委于2017年1月21日对上述无效宣告作出裁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近年来“傍名牌”行为手法日益隐蔽。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以“化整为零”的方式通过初审。确权机关能够全面考虑案情,有效保护在先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值得借鉴。此案也给那些试图通过排列组合等方式蒙混过关、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里莫瓦有限公司诉中山爱默瓦箱包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


德国里莫瓦有限公司是世界知名的行李箱生产商,其沟槽条纹旅行箱频繁出现在《007》系列电影、《碟中谍》等知名电影及《花儿与少年》等国内知名综艺节目中,已成为RIMOWA品牌的经典标志。2016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里莫瓦公司主张权利的等距等高等宽且平行贯穿箱体的沟槽设计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其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本案在保护形状构造类特有装潢方面具有参考价值。在中国法院鲜有保护形状构造类特有装潢先例的情况下,本案是继晨光笔案件后,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外观的又一典型案件。


◎聖闘士星矢 SHENGDOUSHIXINGSHI 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不服第5221764号聖闘士星矢 SHENGDOUSHIXINGSH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聖闘士星矢图标的整体设计,体现了作者的个人选择、取舍和安排,有别于公有领域的表达,满足构成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关于美术作品概念的定义。被诉决定认定涉案图标不构成作品,属于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著作权案件中独创性要求的标准,即“区别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多次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漫画作品名称和形象的行为表明了态度,体现出我国司法系统遏制和打击抢注行为的决心。


◎尸兄商标无效宣告案


《尸兄》是腾讯公司旗下、网络点击量超50亿次的漫画名称,也是该漫画中僵尸类生物的名称;根据漫画改编后的动画、网络文学、游戏作品、大电影、舞台剧等,也以此名称命名。被申请人将尸兄抢注在第35类“广告”、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项目上。腾讯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无效宣告。商评委审理后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商品化”支持了无效理由,于2016年11月27日公告无效。


本案是适用“商品化权”保护在先权益的典型案例,涉及动漫、动画、电影等作品名称及作品中人物名称商标抢注热点难点问题,为国产优秀动漫作品提供了强力保护。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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