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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务】北京知产法院十二典型案例通报摘录(中)

2024.03.21 22:33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案例五:江西润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商...

 【案例五:江西润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本案涉及对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及“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等内容的理解。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诉争商标标识“神农架”除作为湖北省下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外,还是原始森林的名称,即具有“其他含义”。但作为原始森林名称的“神农架”依然具备表征特定地理位置的功能,并且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矿泉水等商品的特性与地理位置因素关系密切,故若将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认为相关商品来源于特定地理区域,甚至具备某种特定品质和功能,故无法发挥商标应当具有的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考虑到“神农架”也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故被告使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宣告诉争商标无效并无不当,维持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内容的理解。对于使用地名的商标标志具有除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之外其他固有含义的,如果该“其他含义”与地理位置有关,则因其可能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系指示商品产地等特性,故并非一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而要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具体分析。

  本案还涉及对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内容的理解。改内容应当理解为在1993年《商标法》实施之前,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另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原则上不得延及同一主体在后申请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只有当在线注册的地名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足以排除相关公众对相关标志仅作为地名的认知时,才可视情况予以考虑。

  【案例六: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本案涉及机顶盒产品提供方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与机顶盒相关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相关标准有待明确和统一。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同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机顶盒产品提供方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与机顶盒相关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相关标准有待明确和统一。本案结合案件情况,就此问题明确如下几点:

  第一、公开销售的涉案机顶盒包装上有关兔子视频开发者的标注,其证明力高于案外人所出具的证明其为兔子视频开发者的证据。

  第二、直接侵权行为人并非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第三、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确定采用服务器标准。

  第四、主动定向链接是指链接提供者对于被链接内容进行主动整理编排,且其链接仅指向少量有限网络的链接方式。

  第五、主动定向链接服务提供者负有较高的认知义务。如被链接内容是影视作品,则链接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被链接网站传播的内容是否属于正版传播内容进行了解,并应尽可能将其链接服务指向正版的链接网站。如果提供者尽到上述了解义务,即使其最终链接到的内容的确非合法传播的内容,亦不因此而认定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主观具有过错。

  【案例七:贾志刚诉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首次对广播电台法定许可的相关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了判断被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规定时应考虑的因素。同时,损害赔偿的计算充分考虑侵权情节等因素,以正常支付报酬标准的3-3.5倍计算。

  裁判结果:

  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行为不符合广播电台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贾志刚著作权的侵犯。遂判决驳回佛山电台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本案首次对广播电台法定许可的相关法律使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了判断被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规定时应考虑的因素,具体包括:(1)法定许可允许对原作进行改动,但改动应当是为了满足广播电台播放要求、适应播放特点的适当改动,而且改动不应增加已有作品中没有的内容而产生新的作品;(2)署名是法定许可的应有之意,是法定许可的构成要件之一。

  1、本案损害赔偿的计算充分考虑了被控侵权人的侵权情节、主观恶意明显等因素,对被控侵权人处以较重的赔偿处罚,以正常支付报酬标准的3-3.5倍计算赔偿数额,最大程度上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

  【案例八: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民事纠纷案】

  考虑到爱美德公司伪造证据的情节特别恶劣,法院按最高限额对其进行了处罚,同时对为本案出具伪造证据的证人一并处罚。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爱美德公司所使用的图标与涉案台标构成实质近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爱美德公司提交的在先使用证据属于提供虚假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使用早于涉案台标的使用。一审确定爱美德公司赔偿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二百万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还作出决定,维持对爱美德公司、皮革标准化委员会、赵某某的罚款决定。

  典型意义:

  1.对伪造关键证据行为的处罚程序具有典型意义。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规定为法院依法处罚伪造证据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爱美德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其在先使用。法院经过依法调取由行政机关保存的证据,实地调查走访,准确认定了伪造证据的事实。

  考虑到爱美德公司伪造证据的情节特别恶劣,伪造的证据涉及本案的关键事实,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审理,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对其进行了处罚。同时对为西安出具伪造证据的证人一并进行处罚。

  在依法处罚伪造证据行为的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特别强调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爱美德公司在对罚款决定提出复议申请的同时对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民事诉讼法》对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有明确要求,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处罚针对的事实关系到爱美德公司提出的上诉审理需要查明的关键事实。为避免在未经法庭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在复议决定中先行认定关键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上诉案件开庭审理后作出复议决定。

  2、对定额赔偿和酌定赔偿的适用进行了明确区分。根据《著作权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优先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在上述两项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使用定额赔偿。不能因为存在定额赔偿规定,就轻易免除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更不能随意的以法院的酌定代替当事人举证。

  本案原告明确提出了计算侵权人违法所得的方法,并提供了大量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法院依据这些证据可以酌定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但是一审判决中认为本案被告侵权行为的获利明显已经超过了五十万元法定赔偿限额,因此将在五十万元以上酌情予以确定。上述表述容易使当事人认为法院突破了定额赔偿五十万元的上限规定。本案上诉人也将此作为一项上诉理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中对此问题进行了判定,指出著作权受到侵害遭受的损失属于可得利益的损失,实际损失具有难以举证的特点。故法律赋予了法官在定额范围内进行酌定的权力,该定额不能突破。一审法院在五十万元以上酌情予以确定赔偿额所综合考虑的涉案台标的独创性程度及知名度、爱美德公司对涉案图标的使用方式、使用持续时间、涉案台标艺术美感等因素应该是涉案台标对爱美德公司侵权违法所得的酌定。通过上述分析,明确了定额赔偿五十万元的上限不能突破,并对定额赔偿和酌定赔偿进行明确区分,厘清了定额赔偿和酌定赔偿的适用。(来源:三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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